多中心市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多中心市场是指市场上的任何一个人或者企业的行为都是由双向调适决定的,他们要与参与任何特定市场的其他个人和企业的行为相协调。市场关系的秩序通过双向调适出现,当每人寻求其自己的优势时,市场就在供给和需求方面作出调整。
自亚当·斯密以来,市场体制就被看成自发或者多中心的秩序,在那里任何一个人或者企业的行为都是由双向调适决定的,他们要与参与任何特定市场的其他个人和企业的行为相协调。市场关系的秩序通过双向调适出现,市场体制表现得它好象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或者隐藏的手所治理的。当每人寻求其自己的优势时,市场就在供给和需求方面作出调整,这样每一个市场的参与者都倾向于如此表现,与更大的社群中个人的福利相一致。
波兰尼强调,市场体制的参与者不接受某种上级权威发出的具体命令,而是根据本质上与人无关的一般法律规则追求其个人的优势。“没有保障正当势力并实施契约的法律框架,没有任何市场体制能够运转”(Polanyi, 1951: 185)。如果所有物品都是自由物品,如果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分成我的和你的,个人就没有积极性进行贸易。只能通过把物品作为财产,所有者有使用、控制和处分的权利,这样物品才能获得一种公共的价值。产权依靠的是你的和我的、我们的和你们的之分。
许多社会都有不同的政治条件,而财产和贸易关系却是普遍的,这表明创造市场安排的重要法律关系不难构想。然而,市场安排的维继主要依靠财产权利和契约义务的实施。一个紧要的问题是对于市场体制来说法律关系的实施能否也可以概括为一个多中心的任务,在其中受到一般法律规则约束的个人也享有实施的权力。
就相对简单市场来说,单个的个人可能不是富有活力的市场参与者。如果是这样的话,市场作为多中心秩序的活力就依靠个人是否有积极性组织能有效参与这一市场的企业。这样,市场安排的维继依赖于个人是否被导向组织企业,以及这样的企业是否可自由进入市场并从事贸易。
对于公益物品和服务来说这一条件尤其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指望个人能够单独行动生产一定量的公益物品和服务。只有在个人们能够组织适当结构的公共企业且潜在的受益者能够被强制支付服务的成本时,他们才会取得成功。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个人被导向去完成公共企业家精神的任务,创造适当结构的公共企业来提供公益物品和服务,自发性原则才能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