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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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投資貸款是指社會主義國家對建設單位通過銀行信用方式發放的基本建設投資。 在中國,基本建設投資貸款由建設單位向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或其他信貸機構借用。這種貸款形式是1979年開始試行的。實行貸款的建設項目,一般都收到了工期短、造價低、質量好、投資省的效果。從1985年起,用國家財政撥款建設的項目,改行銀行貸款制,簡稱“撥改貸”。
1.在工商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實行貸款證管理的地區,須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申請外匯項目貸款,須持有進口證明或登記文件。
4.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須持有批准文件。
5.借款人信用狀況好,償債能力強,管理制度完善,對外權益性投資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除上述條件外,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5.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不發放貸款:
1.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2.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7.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建設單位申請基本建設投資貸款時,應將批准的基本建設計劃、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設計概算及投資包乾合同等,提送開戶銀行。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即可簽訂投資貸款合同,並按合同規定的貸款數額和用途支用借款資金。銀行在實行投資貸款的過程中,要積极參与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並對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投資回收年限、償還能力等進行評估,提出意見。基本建設投資貸款的期限,一般按照不同行業、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不同的還款期。同時,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按照不同行業,實行差別貸款利率,按年計算利息,並按貸款單位實際支用的貸款數額,採用複利計息方法計收利息。貸款單位在項目建成投產後,按規定的資金來源及時還本付息。對於少數巨集觀效益好、盈利少、還款能力差、難以償還本息的建設項目,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貸款本金和利息。
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反映了20世紀80年代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符合運用經濟規律管理經濟的原則,對於充分調動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提高投資效果,都有積極的作用。投資實行銀行貸款,擴大了經濟組織和經濟手段的作用。銀行和貸款單位都是經濟組織,它們之間的業務往來按合同辦事,互相承擔責任。由於貸款單位要保證按期付息,增強了時間觀念和價值觀念。這就促使建設單位慎重地選擇建設項目,節約建設資金,加快建設進度,更好地發揮投資效果,以達到發展生產、增加盈利的目的。同時,銀行發放貸款,要按規定進行嚴格審查,實行擇優發放的原則,符合條件的,才給予貸款,不符合條件的,有權拒絕貸款。這樣做有利於控制基本建設規模,避免有的建設單位隨意拉長基本建設戰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