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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鐵路貨物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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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鐵路聯運(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way Transport)

目錄

什麼是國際鐵路聯運

  國際鐵路聯運是指指使用一份統一的國際聯運票據,由鐵路負責經過兩國或兩國以上的全程運送,並由一國鐵路向另一國鐵路移交貨物,不需要發貨人和收貨人參加的貨物運輸組織方式。

國際鐵路聯運的產生和發展

  1.產生

  19世紀中期,有關國家簽訂協約開展國際鐵路客貨聯運,1890年歐洲國家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簽訂了《國際鐵路運送規則》並於1893年開始生效。1934年該公約修改後稱為《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並於1938年9月開始實行。現在參加該公約的國家以達到30多個,在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影響也日益擴大。

  2.發展

  1951年在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歐洲各國部長運輸會議上,由原蘇聯代表提議,起草並通過了《國際貨協》和《國際客協》,最初有8個國家參加,1954年,中國、北韓、蒙古鐵路也參加了《國際貨協》,1956年,越南參加《國際貨協》。從此,歐亞兩洲12個國家的鐵路參加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總營業里程達26萬多km。從此,國際鐵路聯運成為連接亞歐各國客貨運輸的重要紐帶。

國際鐵路聯運的優勢

  1.簡化手續,方便發貨人(收貨人) 發貨人只需在發站辦理一次性托運手續即可將貨物運抵另一國的鐵路到站。

  2.充分利用鐵路成本較低,運輸連貫性強、運輸風險小和不易受天氣和季節變化影響等優勢。採用國際鐵路聯運可以充分利用鐵路運輸優勢,也便於選擇運輸路徑,從而縮短運輸時間,減少運輸費用

國際鐵路聯運出口貨物的托運和承運[1]

  (1)托運前的工作。

  在托運前必須將貨物的包裝和標記嚴格按照合同中的有關條款以及國際貨協和議定書中的條款辦理。

  其一,貨物包裝應能充分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滅失和腐壞,保證貨物多次裝卸不致毀壞。

  其二,貨物標記、表示牌及運輸標記、貨簽,內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記號和號碼、件數、站名、收貨人名稱等。字跡應清晰,不易擦掉,並能保證多次換裝中不致脫落。

  (2)貨物托運和承運的一般程式。

  發貨人在托運貨物時,應向車站提交貨物運單和運單副本,以此作為貨物托運的書面申請。車站接到運單後,應進行認真審核,對整車貨物應檢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詢問貨物運輸計劃和要車計劃,檢查貨物運單各項內容是否正確,如確認可以承運,車站即在運單上簽證時寫明貨物應進入車站的日期和裝車日期,即表示接受托運。發貨人按簽證指定的日期將貨物搬人車站或指定的貨位,並經鐵路根據貨物運單的記載查對實貨,認為符合國際貨協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車站方可予以承認。整車貨物一般在裝車完畢,車站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時,即表示承運。發運零擔貨物,發貨人在托運時,不需要編製月度,詢問要車計劃,即可憑運單向車站申請托運。車站受理托運後,發貨人應按簽證指定的日期將貨物搬進貨場,送到指定的貨位上,經查驗過磅後,即交由鐵路保管。車站將發貨入托運的貨物,連同貨物運單一同接受完畢,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時,即表示貨物業已承運。鐵路對承運後的貨物負保管和裝車發運責任。

  總之,承運是鐵路負責運送貨物的開始,表示鐵路開始對發貨人托運的貨物承擔運送義務,並負運送上的一切責任。

  (3)貨運單據。

  貨運單據涉及的具體內容有:

  其一,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國際鐵路聯運運單(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WAY BILL),是發貨人與鐵路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它規定了鐵路與發貨人、收貨人在貨物運送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鐵路和發貨人、收貨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其二,添附文件。我國出口貨物必須添附“出口貨物明細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出口外匯核銷單”。另外根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的要求還要添附出口許可證、品質證明書、檢驗證、衛生檢疫證、動植物檢驗檢疫證以及裝箱單、磅碼單、化驗單、產地證和發運清單等有關單證

  (4)出口貨物交接的一般程式:

  首先,聯運出口貨物實際交接在接收方國境站進行。

  口岸貨運公司接到鐵路交接所傳遞的運送票據後,依據聯運運單審核其附帶的各種單證份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正確,遇有矛盾不符等缺陷,則根據有關單證或函電通知更正、補充。

  其次,報關報驗。

  運送單證經審核無誤後,將出口貨物運送單截留三份(易腐貨物截留兩份),然後將有關運送單證送各聯檢單位審核放行

  最後,貨物的交接。

  單證手續齊備的列車出境後,交付方在鄰國國境站的工作人員會同接收方工作人員共同進行票據和貨物交接,依據交接單進行對照檢查。交接可分為一般貨物鐵路方交接和易腐貨物貿易雙方交接。

國際鐵路聯運進口貨物的程式[1]

  進口貨物國際聯運的程式如下:

  第一,確定貨物到達站。

  國內訂貨部門應提出確切的到達站的車站名稱和到達路局的名稱,除個別單位在國境站設有機構者外,均不得以我國國境站或換裝站為到達站,也不得以對方國境站為到達站。

  第二,必須註明貨物經由的國境站。

  即註明貨物是經二連還是滿洲里抑或阿拉山口進境。

  第三,正確編製貨物的運輸標誌

  各部門對外訂貨簽約時必須按照外經貿部的統一規定編製運輸標誌,不得顛倒順序和增加內容,否則會造成錯發、錯運事故。

  例如:

  ①2001年中國機械進出口總公司受輕工業部門的委托以第003號合同向法國訂購電腦,其運輸標誌應為:01MHG~47003CF。

  ②2001 年中國船舶工業公司受北京市物資局委托代向英國訂購船用設備,合同號為005,其運輸標誌應為:01GMRT/382005CE。上述標誌中的"01”為訂貨年度代號;“M”、“GM”是進口單位代號;“HG"、“RT"是收貨人代號;“47”、“382"是商品代號;“003”、“005”是進口合同的順序編號;“CF"、“CE"是貿易國別的代號;間隔號“一”、“/”,前者用於由外貿公司代購的進口商品,後者用於由工貿公司代購的進口商品。

  第四,向國境站外運機構寄送合同資料。

  進口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應及時將合同的中文副本、附件、補充協議書、變更申請書、確認函電、交貨清單等寄送國境站外運機構,在這些資料中訂有:合同號、訂貨號、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經由國境站、到達路局、到站、嘜頭包裝及運輸條件等內容。事後如有某種變更事項也應及時將變更資料抄送外運機構。

國際鐵路聯運貨物運費的計算[1]

  國際鐵路聯運貨物運費計算的主要依據是《國際貨協統一過境運價規程》(簡稱統一貨價)和《鐵路貨物運價規則》(簡稱《價規》)。

  (1)運費計算的原則:

  第一,發送國和到達國鐵路的運費,均按鐵路所在國家的國內規章辦理。

  第二,過境國鐵路的運費,均按承運當日統一貨價規定計算,由發貨人或收貨人支付。如在參加國際貨協的國家與未參加國際貨協的國家之間運送貨物,則有關未參加貨協國家鐵路的運費,可按其所參加的另一種聯運協定計算。

  我國出口的聯運貨物,交貨共同條件一般均規定在賣方車輛上交貨,因此我方僅負責至出口國境站一段的運送費用。但聯運進口貨物,則要負擔過境運送費用和我國鐵路段的費用。

  (2)過境運費按統一貨價規定的計算程式:

  第一,根據運單上傳明的運輸路線,在過境里程錶中,查出各通過國的過境里程;

  第二,根據貨物品名,在貨物品名分等表中查出其可適用的運價等級和計費重量標準;

  第三,在慢運貨物運費計算表中,根據貨物運價等級和總的過境里程查出適用的運 費率。

  其計算公式為:

  基本運費額=貨物運費率×計費重量

  運費總額=基本運費額×(1+加成率)

  加成率系指運費總額應按托運類別在基本運費額基礎上所增加的百分比。快運貨物運費按慢運運費加100%,零擔貨物加50%後再加100%。隨旅客列車掛運整車費,另加200%。

  (3)國內段運費按《價規》計算的程式:

  第一,根據貨物運價里程錶確定發、到站間的運價里程,一般應按最短路徑確定,並需將國境站至國境線的里程計算在內;

  第二,根據運單上所列貨物品名,查找貨物運價分號表,確定適用的運價號;

  第三,根據運價里程與運價號,在貨物運價表中查出適用的運價率;

  第四,計費重量與運價率相乘,即得出該批貨物的國內運費,其計算公式為:

  運費=運價率×計費重量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吳宗祥、陳紅雷.《國際貿易實務》[M]7.4國際鐵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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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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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67.71.* 在 2012年6月5日 14:46 發表

不夠詳細,就進口而言從第二條後就無說明。

回複評論
79.144.11.* 在 2016年7月15日 15:56 發表

119.167.71.* 在 2012年6月5日 14:46 發表

不夠詳細,就進口而言從第二條後就無說明。

那您能補充一下嗎?很想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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