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運輸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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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輸服務貿易主要是指以國際運輸服務為交易對象的貿易活動,是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進行的,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運輸服務,以實現貨物或旅客在空間上的跨國境位移,由另一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交易活動。
國際運輸服務貿易,按其所運輸的對象可分為國際貨物運輸服務貿易和國際旅客運輸服務貿易兩大類。然而無論是貨物運輸,還是旅客運輸,國際運輸服務均表現為一種合同關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貨物的托運人或乘客,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為承運人(船公司、鐵路運輸公司、航空公司等)。國際運輸服務合同規定的基本權利義務關係是:承運人將乘客或托運人的貨物在約定的期間內運抵約定的地點(貨物運輸中承運人還要將貨物交付給特定的收貨人);乘客或托運人按約定的方式向承運人支付約定的費用。
國際運輸服務貿易除了可以由相關國家的國內法(如合同法、海商法等)以及相關國家的判例法調整外,還可由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來調整。
國際運輸服務貿易主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2.運輸服務的提供者不生產有形產品,也就無產品可以貯存,能貯存的只有運輸能力。
3.在運輸服務貿易中,中介人或代理人的活動非常活躍,對貿易的開展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國際運輸服務貿易的作用[1]
運輸服務貿易的產生是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相適應的。隨著商品生產的不斷發展和交換範圍的日益擴大,運輸服務貿易也得到相應發展,而運輸服務貿易的發展又為國際貿易開拓更廣闊的市場提供了可能和便利。因此,運輸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 1.有利於改善國際收支
以海上運輸服務為例,討論海上運輸服務業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對於改善國際收支所發揮的作用。
第一,我國出口在採用離岸價格(FOB)的情況下,運費由外國進口商支付。如果由我國船運公司承運,就能獲得一筆外匯收入。
第二,我國出口在採用到岸價格(CIF)的情況下,運費由我國出口商支付。如果由我國船運公司承運,運費就由我國的出口商支付給我國的船運公司,即國內公司間資金的轉移。同時我國出口商通過向外國進口商收取CIF,可將運費收回,這樣就相當獲得了一筆外匯運費收入。
第三,我國進口在採用FOB的情況下,運費由我國進口商支付。如果由我國船運公司承運,運費也在國內企業之間轉移,不發生外匯收入。但這樣可以節省向外國船運公司支付運費的外匯支出。
第四,我國進口在採用CIF的情況下,我國進口商在向外國出口商支付CIF時已經包含了外匯運費,再由外國出口商支付給承運人。如果由我國船運公司承運,支付給外國出口商的外匯運費就重新收回我國,這是對外匯支出的節省。
以上討論的僅僅是為本國進出口貿易提供運輸服務對改善國際收支的作用:至於第三國運輸(即為其他國家之間的貿易提供運輸服務)對於改善國際收支的作用就更明顯了。
- 2.運輸服務貿易是國際商品貿易、服務貿易的橋梁和紐帶
國際商品貿易中的一切商品都必須通過運輸才能從出口所在地位移到達進口所在地,國際運輸是國際商品貿易業務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之一,是國際商品貿易的橋梁和紐帶。運輸環節開展得順利與否,運輸的快速性、安全性、可靠性和運價的高低,都對商品貿易的範圍與規模產生重要影響。
國際運輸還與國際服務貿易有著密切的聯繫,一方面,國際運輸服務本身是國際服務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國際服務貿易四種提供方式中,除了跨境交付模式之外,其他三種提供方式(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都需要依托國際運輸服務作為提供服務的途徑和工具。
國際貨物運輸服務的主體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運輸服務的提供者通常是擁有運輸工具,負責將貨物由一國的某一地點運送到目的地的承運人。而運輸服務的消費者則往往是國際貨物貿易中的賣方或賣方,他們需要藉助於承運人的運輸工具,通過承運人的運輸服務行為,將其出售或購買的貨物由起運地送到目的地,他們一般被稱為托運人。除了托運人與承運人之外,還會涉及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服務的輔助工作的當事人,這些當事人主要包括各種代理人。其中主要有作為托運人的代理人辦理托運手續的貨方代理和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接攬運輸服務業務或幫助辦理承運人委托之其他事務的代理人。除了代理人之外,還會涉及運輸服務所需的各種基礎設施、輔助設施的管理人,如港口、車站、碼頭、機場、倉庫、堆場等設施的所有人與管理人,他們不是貨物運輸服務的提供者,但他們卻是在國際貨物運輸服務過程中不可缺少的。
國際貨物運輸的客體是運輸服務,而不是所運輸的貨物。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是圍繞運輸服務這一客體展開,而不是以貨物為對象的。
國際貨物運輸服務根據運輸服務的方式不同,可以分為海上貨物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公路運輸服務、鐵路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和國際多式聯運服務等。但在以上各種方式中,海上貨物運輸服務是最重要的方式,它占整個國際貨物運輸量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