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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建築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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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建築服務貿易(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Service Trade)

目錄

什麼是國際建築服務貿易[1]

  國際建築服務貿易是指國際間圍繞建築產品的生產以及與建築業生產活動相關的所有的服務過程,是一種國際經濟合作的方式。

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的業務形式[1]

  國際建築服務貿易通常是以承包國際工程項目作為其主要的業務形式。所謂國際工程項目,是指工程項目的參與者來自一個或多個國家,按照國際通用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的國際性建築項目。從我國的角度看,國際工程項目既包括我國工程承包公司在海外參與的建築工程,也包括大量的國內涉外建築工程,如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工程承包公司和人員從事的國際工程業務,通常可以分為兩個主要領域:一是國際工程咨詢,二是國際工程承包。在國際工程市場上,工程咨詢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可從事的業務範圍並沒有嚴格劃分,一些有實力的咨詢公司涉足的往往不是單純的設計咨詢任務,許多承包公司向提供全面服務方向發展,承擔“設計——施工”一條龍服務。近年來,國際工程咨詢與國際工程承包已呈現出相互滲透、相互競爭的態勢。

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的業務範圍[1]

  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的業務範圍相當廣泛,幾乎涉及國民經濟所有的部門,滲透於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國際工程項目既可以按工業項目、農業項目、商業或服務項目分類,又可以按“勞動力密集型”項目、“資金技術密集型”項目分類。如公路、橋梁、民用住宅等,就屬“勞動力密集型”項目,承建時需大量的勞務;而核電站、海底隧道、光纖通訊、航天、航空、電子、海水淡化、綜合性的石化項目,則屬於“資金技術密集型”項目。

  無論國際工程項目的性質、規模、範圍、技術要求、資金需求等方而存在多大的差異,但都存在著共同的部分。

  按照一個項目的實施所需的服務內容進行歸納,國際建築服務貿易可分為國際工程咨詢服務和國際工程承包服務兩種主要方式。而根據項曰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國際工程咨洵服務和國際工程承包服務又分為不同的具體內容。

國際建築服務貿易的重要性[2]

  建築公司提供建築物及其他結構的藍圖及設計,而工程技術公司提供建築物結構、安置、土木工程及工業程式等的計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服務。在項目中,顧問工程包括在所有階段,與其他專業服務有實質重疊;因此,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為一整體性,或與實際施工相關連。由於此特性,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產量的經濟重要性衡量是不容易得到正式統計,常常涵蓋其他服務產量,如商業服務或營建服務。在沒有認證或登記制度的國家,專業統計或員工統計是疏漏或不可靠的。在美國,工程技術服務屬專業服務的大部分,而在歐洲恰好相反,建築服務占專業服務大部分,工程技術服務反占小部分。

  在先進的通訊技術系統中,藍圖及設計可經由電子傳送,咨詢可經由線上提供服務,這種發展趨勢提升過境交付的重要性。建築及工程技術的過境交付提升了服務的複雜性與專業性,通常與國外人投資相關的高科技服務,連同複雜的安置與專業設備的施工,都與出口合約相關,故建築與工程技術服務仍由商業呈現或自然人呈現。

  工業國家在該項服務的國際貿易包括其他類服務,如營建服務。由於“建築與工程技術服務”所提供的跨境服務比營建服務較容易,故“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所提供的跨境服務比營建服務更加重要;加拿大符合此種情況,但歐洲並非如此,在歐洲是營建的跨境服務比“建築與工程技術服務”的跨境服務更加重要。

  雖然,建築與工程技術在公司為混合的功能,或與施工的設備施工密不可分,提供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的廠商可能為小型商業,尤其是建築師。建築與工程技術公司成本的80%為固定營業費用,薪資費用占大部分的營業成本費用。而且通常建築服務為地方或區域的服務。

  建築與工程技術服務與整個經濟迴圈相關連,該類服務的需求可作為營建業的中期指導。

國際建築服務貿易壁壘[2]

  由於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不同於營銷廣告、咨詢等服務不需要認證,它屬於需認證的專業服務,因此,對專業資格發放及承認的法律規定即構成建築服務貿易壁壘。關於這個問題,專業服務工作小組在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也有所提及,但是相對於會計服務、法律服務的認證,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受限制較少。近年來,各國之間相互認證,如專業經歷、教育、執照及證書已十分普及,尤其是在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方面。

  專業服務規範的目標是確保服務的品質及保障消費者,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也同樣如此。市場準人限制包括設立商業存在的限制,通常要求與本地專業人士合資或合伙自然人流動得依經濟需要或國籍而規定;外國廠商進入受限於標的的金額或小型建築設計;國民待遇限制包括居留需求,或需使用本地服務,或雇用本地專業人士。

  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通常沒有法律規範,也不屬於特定從業人員;外國專業人士提供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所受到的規範比會計師律師所受的規範要少。許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報告中陳述沒有建築服務法規(如丹麥、芬蘭、挪威),沒有工程技術服務法規(如澳大利亞、丹麥、芬蘭、瑞士、英國),恰巧與會計服務及法律服務相反,所有經濟合作與發展國家報告會計服務與法律服務有法律規範此類專業服務;然而,在一些國家(如芬蘭、挪威、英國),建築師是受保護者。顯然,建築及工程技術專業服務的控制是趨向於與對象相關的規範,如建築物法規、安全標準等。

  外國專業人士的困難點是不被認定或限制的教育程度、資格或執照,國籍及居留規定,合伙限制,合約限制(包括政府採購合約,以及為了倫理道德原因限制刊登廣告等等)。有時規定限與本地專業人士合伙,其背後原因是維持服務的品質與確保對文化的認知及其他與市場有關的因素。

  另一方面,建築師為一獨立專業服務,是一小型商業,缺乏國際事務訓練,不熟悉外國市場,文化及地域障礙成為建築師想進入外國市場的困難原因,在這種情況下,過度的法規影響外國專業人士,縱使一些國家認定外國資格或執照,而逐一審查仍提高不確定因素或浪費時間;在某些情況下,專業公會以反競爭方式,企圖保護專業人士的利益。

  公司障礙,包括外國人投資限制、合伙人數限制、本地公司的國際關係限制以及政府採購政策限制。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張林主編.國際服務貿易.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2.
  2. 2.0 2.1 張漢林編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系列教材.國際服務貿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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