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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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1、政府指導價的定價主體是雙重的,即政府和經營者,其中第一主體政府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2、政府指導價的第一定價主體即政府必須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先制定一個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定價許可權的範圍是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確定的。
3、政府指導價是兩個定價主體結合的產物。
(一)重要農產品價格,如主要農作物種子購銷價格;
(二)能源產品價格,如成品油銷售價格、民用液化氣價格;
(三)建築安裝工程定額及收費標準;
(四)中藥飲片價格;
(六)部分中介服務收費,如審計、評估、代理、認證、招投標服務收費、中央定價目錄之外的其它中介服務收費。
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時應當開展成本、價格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具體適用範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當地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程式適時調整。消費者、經營者也可以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格提出調整建議。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帳簿、文件及相關資料。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商品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格時應當建立價格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部門主持,根據其成本狀況制定價格方案後充分聽取和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價格制定後應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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