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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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商行為(Fundamental commercial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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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基本商行為[1]
基本商行為是指直接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商行為,如商品買賣是典型的基本商行為。基本商行為以營利為直接目的,以絕對商行為和相對商行為為主。
基本商行為的範圍[2]
《法國商法典》通過簡單列舉方式明確基本商行為的範圍。其商行為包括:
(1)客觀商行為,又稱純粹商行為,即因商法規定而客觀上具有商事性質的行為。它又分為兩類:一類僅因其交易形式而具有客觀商行為屬性,如匯票行為、證券交易行為、保險行為、海事保險行為、海商行為等。二是商法典第632條規定的因其行為性質而具有客觀商行為屬性的行為,如動產買賣。這類行為還包括礦業法和破產法等規定的採礦營業、居間行紀、對外貿易、金融活動等。
(2)必須具備主體與行為雙重要求的行為。它們是商法典第632條第4款至第6款規定的由商主體基於營利性營業目的而從事的商行為,主要包括營業性的加工、製造、運輸、娛樂、拍賣、代理、動產出租以及為營利而從事的不動產交易(合伙人之間的不動產交易除外)。
(3)主觀商行為,即由商主體從事的輔助性營業行為。它們是商法典第631條第9款、第632條第9款、第638條第1款規定的商人之間的輔助營業行為、債務清償行為、商人向消費者出售食品行為等。按照法國的判例解釋,凡商人之間從事的行為,不問其是否具有營業性質,首先應當推定其為商行為。另須註意,法國法明確將農林性營業、出售發明、著作創作、工藝品創作、智力服務、社會保險等排除出商行為範圍。
1、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許多新的行業不斷出現,如信息產業、知識經濟產業,這樣原有對基本商行為的一些限制性的規定,就顯得不能滿足現實實際需要。如水的供給、金錢和有價證券的出借,信息情報的提供,這些活動如進行規模經營,都應該把它追加為商行為。
2、此外,對商業公司來說,其全部活動都是營業性的活動,它沒有像個體商人為操持家務那樣純私人的活動,所以許多國家的商法規定,當商人 (這裡主要是指商法人)是否是為營業的行為不清楚的時候可推定商人的行為是營業性行為。
基本商行為與輔助商行為的關係[3]
基本商行為與輔助商行為是以商行為在同一營業活動內所起的作用和所處的地位不同進行的分類。
所謂基本商行為是指直接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商行為,如買賣行為等。輔助商行為則是指其行為本身並不直接達到商主體所要達到的經營目的,但卻可以對以營利為目的的商行為的實現起到輔助作用,如廣告行為、代理行為等。輔助商行為是一種從屬性商行為,它是相對於主商行為而言的。從本質上說,它也是商主體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
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使商行為法律制度更加適應複雜的經濟生活。但是,在社會分工越來越具體、詳細的現代社會,此類分類也越來越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