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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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覆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執法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根據法定程式對商標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的活動。
行政覆議是一種由行政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制度。我國《商標法》未涉及行政覆議制度,但《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對此卻有明確規定,即當事人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覆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覆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覆議決定。
商標行政覆議具有以下特征:
1、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和爭議為前提。
2、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申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申請人。
3、以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為覆議機構。
4、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為覆議審查內容。
5、以覆議機關作出的覆議決定為結果。
6、是一種法定的程式性活動。
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佈了《行政覆議條例》,1994年10月9日又作了修訂,為商標行政覆議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當事人申請覆議的條件是: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覆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覆議範圍。
5、屬於受理覆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覆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覆議申請書之日起州天內,對覆議申請分別作出處理: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覆議申請書不完備的,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結合《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照《行政覆議條例》有關內容,商標行政覆議主要受案範圍包括:
1、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銷毀商品、禁止廣告宣傳、禁止商品銷售、收繳商標標識、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採取的封存商標標識和責令封存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責令賠償決定不服的。
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覆議的有關商標事項主要是:其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其二,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不服的。其三,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一般來說,對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覆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商標行政覆議特殊的管轄形式有:
1、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覆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轄。
2、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覆議,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3、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覆議,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管轄。
4、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覆議,由最終批准的行政機關管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覆議,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
覆議機關經過審理,分別作出以下覆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許可權和程式的,決定予以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補正。
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超越或濫用職權以及明顯不當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覆議機關作出覆議決定,應當製作覆議決定書,其內容包括:
- 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 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 申請覆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 覆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 覆議結論;
- 不取覆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或是終局覆議決定時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 作出覆議決定的年、月、日。
覆議決定書由覆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覆議機關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