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容忍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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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容忍誤差是指審計人員認為抽樣結果可以達到審計目標,所願意接受的總體的最大誤差。符合性測試時,可容忍誤差一般以個數表示。實質性測試時,可容忍誤差一般以金額表示,其金額不能超過總體的重要性水平。
可容忍誤差是統計抽樣中精確限度上限的概念。
在控制測試中,可容忍誤差是審計人員不改變對內部控制的可信程度而願意接受的最大誤差(內部控制實際運行偏離規定要求的最大比率)。
實質性程式中,可容忍誤差是審計人員能夠對某一賬戶餘額或經濟業務分類作出合理評價,所願意接受的最大金額誤差[1]。
在既定的可容忍誤差下,當預計總體誤差增加時,所需的樣本規模更大。
可容忍誤差與樣本量呈反比關係,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條件下,可容忍誤差越大,所需的樣本規模越小。
可容忍誤差與重要性水平的關係[2]
可容忍誤差與會計行為誤差(重要性水平)不是毫無關係,如果假定分配給應收賬款的重要性水平是50000元,而可容忍誤差是60000元,這樣審定值中的抽樣行為誤差就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再用包含這樣誤差的審定值與賬面值比較以確定記賬行為誤差時,這樣會使審計人員冒很大的風險,或者使審計結論變得毫無意義。因此,抽樣行為誤差必須小於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
- ↑ 第十章 審計測試中的抽樣技術.審計學.山東科技大學經管學院精品課程
- ↑ 張楚堂,王傳傑.論審計重要性水平與可容忍誤差的區別[J].統計與決策,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