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操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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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恩斯提出,寡頭廠商在操縱著價格。受操縱價格這一術語首先出現於米恩斯對1929年到1932年期間工業定價行為的研究中。在考察價格剛性問題時,米恩斯發現剛性價格與行業結構有關,這種行業結構後來被稱為價格受操縱的行業。
受操縱定價是指由於市場壟斷而導致的某種程度的隨意定價。全部成本價格意指為了彌補平均成本所定的價格。剛性價格則是經常用來表示定價慣性的最一般表述形式,它是由典型的寡頭相互依賴或相對穩定的供求條件所造成的。
實際上,米恩斯的“受操縱價格”這一術語對每個研究剛性價格現象的人來說並不意味著同一件事。米恩斯最初將這一術語定義為“由操縱行為設定併在一段時間內保持不變的價格,”而且,受操縱價格出現在“某公司將牌價維持在它願意銷售產品的水平的時候,或出現在某公司簡單地將自己的產品定價於消費者可能會購買的水平或不是消費者所希望的水平的時候。”
此定義是很寬的。除非一項交易通過談判確定,如購置一所住房或者價格只是作為拍買型市場的結果(諸如股票交易所),否則它都可看作是受操縱價格。
米恩斯考察了勞工統計局公佈的747種商品的批發價格指數,然後按所記錄的價格變化頻率繪製了1926到1933年間的價格變化分佈圖。該圖呈U型,而曲線實際上給出了一條雙眾數(bimodel)分佈曲線,有關項目的眾數之一的價格指數大約每一個月發生一次變化,另一眾數的價格指數的變化每次少於10個月。在對這種雙眾數分佈曲線作了觀察後,米恩斯得出結論:“經濟中存在兩種不同類型的價格——不頻繁變化的受操縱價格和頻繁變化的市場價格。”米恩斯又進一步觀察到一個有趣的現象,即在1926-1933年間,價格變化得越頻繁,同期內的這些價格降幅也越大。
概言之,米恩斯觀察了1929至1932年間37個製造行業和747種商品的數據後得出結論:行業集中程度越高,極度蕭條期間迫使價格下降遇到的阻力也越大。如果米恩斯的結論可接受的話,價格剛性就與較高集中程度的行業相關。
米恩斯對操縱行為從未提出過有操作意義的定義。從其對受操縱價格的解釋和定義中,我們並不能很容易地確定哪些價格是通過市場供求雙方相互作用決定的,而哪些又是通過操縱確定的。即使我們能夠在米恩斯所觀察的價格變化頻率基礎上將各個行業分為受操縱價格類或市場決定價格類,我們還是心存疑惑:為什麼會產生這種價格決定的差異?
米恩斯覺得受操縱價格是市場勢力作用的結果,即由於賣者數量少和其他市場不完全因素而形成的隨意決定價格的勢力作用的結果。實際上,米恩斯在此是將行為和市場結構聯繫了起來:
造成衰退、價格不敏感的決定性因素是對價格的操縱控制,而這種操縱控制則來自於支配特定市場的少數幾家康采恩。
在較早期的一些文章中,米恩斯指出過一些壟斷行業可能存在受操縱價格的情況。以後他卻又說,受操縱價格是由“競爭者為數不多的許多激烈競爭的行業造成的”。由於米恩斯對受操縱價格形成原因的兩種不一致表達和操縱行為定義的模糊,從而引起了經濟學界的爭論。現在我們轉而就這一問題進行討論。
一些經濟學家提出這樣的觀點,即價格剛性取決於試圖以發展行業基本產品的廣闊市場為長期目標的價格領先者。其理由是,行業基本產品的價格越是穩定,潛在消費者就越容易進行預先計劃併為產品的新用途計算潛在的費用節約。價格領先者或許還得考慮潛在進入構成的長期威脅、使股東資產達到目標收益率水平以及可能的國外競爭等因素。而且,在市場條件變化時,價格領先者可能最終決定並不改變價格,而情願改變產量和雇員數量。但這種“理論”也有問題,即它無法解釋為什麼價格領先者會選擇某一特定的價格水平。
一般而言,受操縱定價與廠商規模是正相關的。卡普蘭、德拉姆、蘭切洛蒂發現,他們調查的美國大公司中全都存在著這種或那種形式的受操縱定價。他們還發現,僅僅是生產加工過程的長度和大公司與原料供給者、產品批發商間的信息交換,就能有助於大公司索要價格的更加穩定。另外,較大的公司對產業價格也具有更大的潛在影響,因而大公司在變動價格以前往往會更為謹慎。卡普蘭和他的同事發現,在某些情況下,通過保持原材料價格相對不變。生產者就能使存貨價值保持穩定,這既可減少大公司的客戶的成本,又可使大公司獲得更高的平均價格。
[美 肯尼斯·W·克拉克森;羅傑·勒魯瓦·米勒.《產業組織:理論、證據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聯書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