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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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國際合作是指國際或跨區域反洗錢主體在一定的原則下就加強反洗錢協作配合工作並作出的一種區域性或國際性的法律制度安排。
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其2003年修訂的反洗錢《四十項建議》中指出,反洗錢國際合作應當包括:
(1)加入並全面實施涉及反洗錢的國際公約,如《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以及《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2)司法協助和引渡。在對洗錢和恐怖分子籌資的調查、檢控和相關訴訟方面,各國應迅速、富有建設性而有效地提供最大範圍的司法協助。
(3)其他形式的合作,包括對等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和金融情報中心相互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另外,參加國際或區域性反洗錢國際組織的活動,參與反洗錢國際標準與政策的制定,共同開展反洗錢研究與交流等也是反洗錢國際合作的重要內容。
《反洗錢法》單列一章“反洗錢國際合作”,對我國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依據和基本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授權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涉及追究洗錢犯罪的司法協助的處理原則等進行了規定。
一、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依據和基本原則
《反洗錢法》第2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明確指出了我國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依據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包括我國簽署、批准的聯合國公約,以及我國與其他國際組織、國家或地區締結的雙邊或多邊協定或條約等。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有規定的,根據該條約規定的途徑和方式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對於國際條約無相應規定的,或者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尚未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條約的,則按照平等互惠的基本原則辦理。我國目前已簽署和批准了《聯合國禁毒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關於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四個涉及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問題的國際公約。這四個國際公約,對加入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我國通過《反洗錢法》立法形式將相關的國際義務轉換為國內法,充分體現了我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
平等互惠原則是我國對外交往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法上的基本原則,是由國家主權原則引申出來的。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律上的互惠。雙方根據相互簽訂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相互給予對方以同等的待遇;二是無條約情況下的互惠,指在沒有條約義務的情況下,國家間在進行協助過程中,請求方向被請求方鄭重作出承諾,表明將來在相同情況下為對方提供類似的司法協助行為。這也是通常意義上的互惠。從這個角度講,在國際合作過程中,互惠原則可以看成是條約義務的一項補充。平等互惠原則有著十分明確的適用對象和範圍,在所提供協助的案件中是協助調查,還是協助採取強制措施,都有著明確的限定性,一方就某一類案件提供協助,另一方亦就類似案件提供類似的協助,體現出十分明顯的對等性和互利性。
二、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反洗錢國際合作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工作的組織與協調,同時肩負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的職責。《反洗錢法》第28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可以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依法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值得註意的是,反洗錢合作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代表中國政府與他國政府及反洗錢國際組織開展的專門針對反洗錢的合作。如涉及追究洗錢罪的司法協助事宜的,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在《反洗錢法》頒佈實施前,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機構,已經在反洗錢國際合作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一是加入反洗錢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2004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代表中國政府向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正式遞交加入申請。2005年1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33個成員一致同意接納中國為FATF觀察員。目前該組織已經開始對我國進行正式加入前的現場評估工作。2004年10月,中國與俄羅斯、哈薩克、塔吉克、吉爾吉斯斯坦、白俄羅斯共同作為創始成員國成立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工作組(EAG)。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還與外交部等部門緊密配合,積極推動我國恢覆在亞太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小組(APG)的合法地位。同時,中國與美國、俄羅斯、香港、澳門等國家和地區的反洗錢雙邊合作機制建設穩步推進,並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英國、加拿大、以色列、烏克蘭、越南等國家積極開展反洗錢合作與交流、技術援助活動。二是加強金融情報機構間信息合作與交流。按照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以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國際公約的要求,各成員國必須建立一個國家級反洗錢信息中心,專門從事收集、分析、移交可疑資金交易,為打擊洗錢等嚴重經濟金融犯罪提供情報支持。目前全世界有約100個國家建立了金融情報中心,併成立了埃格蒙特集團等情報機構的國際組織,加強國際金融情報互換,打擊跨國反洗錢犯罪。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人民銀行法》規定和國務院要求設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作為我國收集、分析、監測和提供反洗錢情報的專門機構。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已與41個境外對口部門建立了業務聯繫,與南韓、俄羅斯、喬治亞等國簽署了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情報交流與合作協議。《反洗錢法》的規定既是對現行做法的認可,同時也為以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授權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明確涉及洗錢犯罪司法協助的國際合作原則
司法協助區別於一般的反洗錢國際合作,它是一國針對具體案件的訴訟程式有關的行為,協助結果具有法律上的權威性併在訴訟中產生法律效果。反洗錢司法協助通常都包括了使用強制性措施的請求,如搜查和查封、凍結及扣押犯罪所得、暫停沒收執行及執行請求國已作出的沒收和罰款決定等方面的內容。另外,對洗錢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也是反洗錢雙邊司法協助的一種常見形式。因此,可以說司法協助是較高層次的法律合作。
在我國國際司法合作實踐中,司法部是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含有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條約指定的國務院部門,負責接收外國向我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在接到他國的刑事司法請求後,由司法部依據相關條約對該請求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約規定條件的請求,司法部將及時地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國內相關部門的職能轉往相關主管機關予以執行。但對於請求國和我國之間沒有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含有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條約,則請求國需通過外交途徑向中國提出請求,由中國外交部將負責審查並轉有關司法機關辦理。上述刑事司法協助的辦理原則,同樣適用於涉及追究洗錢犯罪的司法協助。因此《反洗錢法》規定,按照我國關於司法協助的規定和處理原則,涉及追究洗錢犯罪的司法協助,仍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