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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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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FATF)

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fatf-gafi.org/

目錄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簡介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是國際社會專門致力於控制洗錢國際組織。成立於1989年的西方七國首腦會議,創始國包括西方七國(G7)和歐洲聯盟歐洲委員會的15個國家。

  FATF關於反洗錢的《40+9項建議》是國際反洗錢領域中最著名的指導性文件,對各國立法以及國際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在《40 項建議》中,核心內容是關於提高整個金融系統在反洗錢工作中作用的建議,其指導思想是:鑒於金融機構在一個國家的支付體系中以及金融資產托收和轉移過程中的獨特作用,金融機構已經成為監測犯罪資金流動的核心領域。根據這一指導思想,金融機構應該:瞭解客戶和收益人的真實身份,建立足夠的記錄保存系統,並承擔識別異常金融交易勤勉義務,制定和實施可行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成員

  目前,FATF 已發展成為擁有33 個成員(31 個國家和地區及2 個國際組織),以及二十多名觀察員(7 個FATF 類型的地區性反洗錢機構和超過15 個其他國際組織或機構)的政府間組織。1996 年《40 項建議》已得到130 多個國家和地區承認。

  2003 年《40 項建議》及反恐融資《8 項特別建議》已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認可,作為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國際標準。2004 年10 月,FATF 針對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跨國境運輸現金問題單獨制定了一項特別建議,使《特別建議》的內容從8 項增加到9 項。 成立於1989年的西方七國首腦會議,創始國包括西方七國和歐洲聯盟歐洲委員會的15個國家。目前,已經擁有包括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29個成員國(地區)和2個地區性組織,是目前全球最有影響的專業反洗錢組織: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度

  FATF成立時指出,只是作為一個臨時性機構,規定每5年由成員國決定其是否繼續存在。在1999年的全體會議上,成員國(地區)同意其可以運作至2004年。

  FATF的主席在各成員國(地區)輪值,有輪值國政府任命高級官員擔任,任期一年,首任主席為法國人。

  FATF秘書處設在法國巴黎經合組織OECD)總部,主要職責是協助主席處理FATF的日常事務。

  每個工作年度內,FATF要舉行三次全體會議,在每年6月的全體會議上,FATF主席向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每年11月,FATF要召開一次專家組會議,邀請FATF成員的執法和監管專家及其他國家和相關國際組織代表,討論新的洗錢方式和有效的反擊措施,會議結果在次年2月以洗錢類型報告的形式發表。每2年,FATF舉行金融服務論壇,邀請國際組織代表和專家交流共同關心的話題。

  FATF的任何決議都需要得到所有成員的一致同意。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工作目標

  FATF的工作集中於實現下列三個目標:

  (1)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推廣反洗錢信息。FATF通過擴大會員、在不同地區發展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和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錢網路的建立。

  (2)監督FATF成員執行《40條建議》。所有成員通過年度自我評估和雙邊評估,監督各成員執行40條建議的情況。

  (3)關註和檢討洗錢和反洗錢措施的發展趨勢。鑒於洗錢犯罪手段發展日新月異,FATF成員要搜集關於洗錢犯罪發展趨勢的信息,以便FATF能夠及時修改40條建議,以有效控制洗錢犯罪。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有關成果

  作為目前最為有效的反洗錢國際組織,FATF自成立以來,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矚目的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制定《反洗錢40條建議》以及《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意見》

  《反洗錢40條建議》被各個國家作為制定本國反洗錢法律體系的基礎,而《反洗錢40條建議審查意見》則為各國遵循《反洗錢40條建議》提供了指南。

  (2)《打擊恐怖融資8條特別建議》

  本建議為在國際範圍內打擊恐怖主義分子的洗錢提供了建議。

  (3)公佈不合作國家和地區名單(NCCTs)

  2000年,FATF公佈了不合作國家和地區的25條標準,同年公佈了第一批不合作國家和地區名單。一旦進入不合作國家和地區名單,如果不採取有效措施,該國家或地區就面臨著FATF的反措施,在吸引外資、國家結算等方面受到限制,從而蒙受經濟損失。   

《反洗錢40條建議》

  1990年,金融行動工作組發佈了其第一份年報,這份現在被稱為"金融行動工作組40條建議"的年報,就政府部門的反洗錢措施提出了諸多意見。

  "40條建議"分為三類:

  法律:立法部門需要創立一個全面的、反洗錢法律框架。例如,法律建議第一條是:政府應在自己的權力範圍內把洗錢視作違法行為,而並非只是在與毒品交易相聯繫時才視為犯罪。

  金融監管:政府應如何監管其金融體系。很重要的一個例子是:政府應該要求金融機構向主管當局報告可疑活動。為此,政府需要為提供信息的企業和雇員提供安全庇護。

  國際合作:政府間應如何合作。例如:各國政府應當在犯罪問題上相互合作並互通信息,還應當就資產的查封、罰沒和收入分配簽訂雙邊協定

  《金融行動工作組40條建議》依然是一套最重要的國際反洗錢準則,在推動政府反洗錢方面起了巨大作用。2003年6月,金融行動工作組發佈了1990 年"建議"的修訂稿。今天,金融活動工作組的成員已經涵蓋了33個國家和地區以及幾個國際政府間組織,其中包括國際性借貸組織。金融行動工作組每四年就成員執行《40條建議》的情況互相進行評估,同時還對與其他國家合作進行國際反洗錢的情況進行評價。還有一些地區性的反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像加勒比海金融行動工作組,這些工作組的目標和目的是相同的。金融行動工作組還每年公佈最新的"洗錢類型"公告,對洗錢風險和技術做出最新的評估。

中國加入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成員

  2005年1月,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第16任輪值主席 Jean-Louis Fort 先生致函中國人民銀行周小川行長,邀請中國成為 FATF 觀察員。同年2月,由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門組成的中國政府代表團首次參加了在巴黎召開的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全體會議。2006年11月,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對照 FATF +9項建議最新標準對中國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工作進行了全面現場評估。2007年當地時間6月28日,在法國召開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全體會議以協商一致方式同意中國成為該組織正式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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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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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36.54.* 在 2017年3月8日 14:50 發表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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