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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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對話(North-south Dialo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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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南北對話[1]
南北對話是指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間就經濟關係所進行的談判對話或多邊磋商活動。因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位於南半球,發達國家則在北半球,通常稱發展中國家為“南方”,發達國家為“北方”,故就它們之間的經濟關係進行的談判稱南北對話。
南北對話的歷史進程[1]
南北對話開始醞釀於60年代。發展中國家政治上取得獨立之後要求發展經濟,改善貿易條件和改革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在發展中國家的促成下,第一屆聯合國貿發會議於1964年召開;討論改變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問題。1974年聯大特別會議通過《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宣言》和《行動綱領》,就是發展中國家的推動與努力爭取的結果,並得到了法國等部分發達國家的支持。法國總統德斯坦倡議舉行國際會議,希望用“南北對話”來代替“南北對抗”,獲得其他發達國家的贊同。
1975年12月和1977年5月兩次在巴黎舉行南北對話,即舉行關於合作與發展的國際會議部長級會議,又因在巴黎舉行,亦稱巴黎會議。會上達成兩項協議:建立穩定原料價格的基金和給最貧窮的國家以10億美元的特別援助基金。但在執行中發生多次波折,實際上並未兌現,南北對話成果甚少。
1979年發展中國家為打破南北談判僵局,建議全球談判,將“對話”移到聯合國範圍內進行。1980年聯大第11屆特別會議專門討論了關於國際經濟合作的全球性談判的程式和議程問題,未能達成協議。墨西哥和奧地利為了推動南北對話,倡議召開南北對話首腦會議。
1981年10月,關於合作與發展的國際會議首腦會議(即南北對話首腦會議)在墨西哥坎昆舉行。會上就調整南北經濟關係和恢復全球性對話交換了意見。後由於美國的反對,舉行正式的全球性南北對話未能實現。此後,南北對話活動復趨於沉寂。但廣大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發達國家仍在為推進南北對話而努力,1984年12月歐洲經濟共同體與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區的65個發展中國家簽訂了旨在促進雙方經濟發展的第三個《洛美協定》,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南北對話的中心論壇聯合國為促進對話也在積極活動。
1993年10月,各國議會聯盟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召開《南北對話促進世界繁榮》大會,來自5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170多名代表出席了這次會議。會後發表了《最後文件》,該文件呼籲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積極地反對貿易保護主義,要求發達國家取消所有最窮國家的政府債務,敦促發達國家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機構向資金少、技術落後的發展中國家直接投資並提供技術。
南北對話是解決南北矛盾的重要環節,其主要內容是經濟合作和變革現存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在對話中,第三世界國家提出的綱領是:在國際經濟關係中實現主權平等和經濟獨立,讓各國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並與其他國家一道,平等地參與和制定有關國際問題的決定。具體要求包括:①行使經濟主權。②改革國際貿易制度,消除不等價交換,取消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實行普惠制,改變貿易條件。③改變第三世界國家在國際金融中的無權地位,要求發達國家增加發展援助和改善援助條件,減免債務,建立公平的國際貨幣制度。④保護海洋資源。⑤改革國際經濟結構,促進國際間的技術轉讓。
在推進南北對話過程中,歐洲共同體國家推行現實主義的、開放的南北政策,支持和參加南北會議。對第三世界國家實施普遍優惠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第一個實行“非互惠”原則。3個《洛美協定》的簽訂為南北關係開創良好的先例。
加強南北對話,進行南北之間的平等合作,不僅對發展中國家有利,而且對發達國家也有利。由於經濟的國際化日益加強,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實行有效的合作,取長補短,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才能夠達到世界的共同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