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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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是指廠礦企業等生產單位,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在組織勞動和科學管理方面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它是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勞動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因此,生產單位制定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是法律所提出的要求,也是保障各種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的具體措施。[1]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內容[2]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根據1963年國務院發佈、1979年重申繼續執行的《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企業單位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和制度;企業單位內部的各有關專職機構,都應該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勞動保護專職機構(或專職人員)要在企業行政和工程技術的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做好具體的安全生產工作;所有職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不得違章冒險作業,並有權拒絕服從各級領導人員的違章指揮和有權制止其他人員的違章作業。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項制度,是所有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促進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
(二)編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管理制度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是企業生產技術財務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企業編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依據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和法規,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分清項目的緩急輕重,解決急需解決的問題,並力求少花錢,多辦事,效果好。要明確規定各項計劃措施的完成期限和負責人。
安全技術措施的範圍,包括一切有關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以及職業中毒為目的的技術措施,即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措施項目、生產輔助設施和安全生產教育等方面的措施。
(三)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依據勞動部1996年1月11日頒發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安全生產教育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1)企業新工人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40學時。其中,廠級安全教育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教育的內容包括:本車間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班組級安全教育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招工人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2)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如電氣、起重、鍋爐、受壓容器、焊接、車輛駕駛、爆破等工人)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並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3)企業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必須對工人進行新操作辦法或新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活動日和採取經常性的檢查,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4)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衛生檢查一般由安全衛生監察機構派監察員隨時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檢查,及時糾正、處理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行為。同時,企業要對內部的安全衛生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廠、車間、班組和各職能部門要經常不斷地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也應組織定期檢查。除此之外,專業技術人員應經常對其專業性問題進行檢查,如電氣安全、鍋爐和壓力容器、防火防爆、防暑降溫等等。
(五)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是指對廠礦企業貫徹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我國監察制度採取以國家監察機構為主體、專業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體系。我國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的法規主要有《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等。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國家安全監察制度,即國家有關機關依法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情況並糾正和懲處違法行為的制度;(2)專業勞動安全監察制度,即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各級主管部門對其所屬單位貫徹實施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它屬於內部監督的性質;(3)群眾勞動安全監察制度,即各級工會組織對廠礦企業貫徹實施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迸行監督檢查的制度,它屬於社會監督的性質。
除上述外,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還包括勞動保護監察員資格的認定、勞動保護監察機構的職權及對安全監察機構及監察人員執行職務的獎懲規定。
(六)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國務院於1991年2月22日頒佈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並自當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適用於我國境內的一切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執行。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傷亡事故的分類。傷亡事故依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1)依導致傷害原因的不同可分為因工傷亡事故和非因工傷亡事故。(2)依造成傷害程度和傷亡人數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輕傷事故,是指職工負傷後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重傷事故,是指經醫生診斷成為傷殘或者可能成為傷殘的;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輓救的;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灼傷、燙傷面積占全身面積1/3以上的;嚴重骨折和嚴重腦震蕩的;眼部受傷較重有失明可能的;大拇指軋斷一節,其他任何一指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腳趾軋斷三隻以上或局部肌腱受傷嚴重引起機能障礙有殘廢可能的;內部損傷、出血或傷及腹膜的等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3)按事故類別可分為物體打擊傷害事故、車輛傷害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受壓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事故等。
2.傷亡事故報告。發生傷亡事故時,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報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發生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攝影或者錄像並詳細說明。
3.傷亡事故的調查。對於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市(或者相當於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安全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並邀請人民檢察院、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對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並邀請人民檢察院、其他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被調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調查完畢後,應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並按規定的程式上報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和參加事故調查的單位。
4.傷亡事故的處理。事故調查結束後,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對有關責任者視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複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束,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H。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開宣佈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