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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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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厂矿企业等生产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它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因此,生产单位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法律所提出的要求,也是保障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的具体措施。[1]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2]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1963年国务院发布、1979年重申继续执行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制度;企业单位内部的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劳动保护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要在企业行政和工程技术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做好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所有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得违章冒险作业,并有权拒绝服从各级领导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有权制止其他人员的违章作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所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依据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清项目的缓急轻重,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效果好。要明确规定各项计划措施的完成期限和负责人。

  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一切有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职业中毒为目的的技术措施,即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项目、生产辅助设施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方面的措施。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依据劳动部1996年1月11日颁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厂级安全教育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车间级教育的内容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班组级安全教育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企业新招工人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工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3)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办法或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采取经常性的检查,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4)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卫生检查一般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派监察员随时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为。同时,企业要对内部的安全卫生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厂、车间、班组和各职能部门要经常不断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应组织定期检查。除此之外,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常对其专业性问题进行检查,如电气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防火防爆、防暑降温等等。

  (五)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对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我国监察制度采取以国家监察机构为主体、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体系。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法规主要有《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等。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国家安全监察制度,即国家有关机关依法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并纠正和惩处违法行为的制度;(2)专业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即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贯彻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它属于内部监督的性质;(3)群众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即各级工会组织对厂矿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迸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它属于社会监督的性质。

  除上述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还包括劳动保护监察员资格的认定、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职权及对安全监察机构及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奖惩规定。

  (六)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国务院于1991年2月22日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并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依导致伤害原因的不同可分为因工伤亡事故和非因工伤亡事故。(2)依造成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经医生诊断成为伤残或者可能成为伤残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和严重脑震荡的;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大拇指轧断一节,其他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脚趾轧断三只以上或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残废可能的;内部损伤、出血或伤及腹膜的等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3)按事故类别可分为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受压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事故等。

  2.伤亡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时,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报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发生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者录像并详细说明。

  3.伤亡事故的调查。对于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安全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对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其他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被调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调查完毕后,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

  4.伤亡事故的处理。事故调查结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对有关责任者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H。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参考文献

  1. 徐智华.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2. 林清高.劳动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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