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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製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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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製性立法(Creative legislation)

目錄

什麼是創製性立法[1]

  創製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填補法律和法規的空白或者變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以實現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

創製性立法的分類

  創製性立法可以分為自主性立法試驗性立法補充性立法

  自主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運用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立法權,為了填補法律、法規的空白而進行的立法,如《立法法》第9條規定:“本法第8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試驗性立法是指就本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因條件尚不成熟而不宜制定法律,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授權的基礎上,先行作出有關規定的活動。如《立法法》第56條規定:“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補充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其許可權,為了補充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進行的立法。如《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根據這一條規定,再結合《處罰法》第9條,國務院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類型的行政立法,即為補充性立法。

創製性立法的意義[2]

  創製性立法的意義在於,對法律、法規或決議尚未規定的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創設新的權利義務規範。創製性立法依據特定法律、法規或決議的特別授權,立法所調整的事項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否則,不能進行創製性立法。創製性立法既有中央行政機關依據授權而制定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也有地方行政機關依據授權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由此可見,創製性立法同時也屬於特別授權立法。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張莉主編.行政法教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0.08.
  2. 李洪欣,高子居主編.新編行政法教程.中國商業出版社,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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