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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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性立法(Supplementary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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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性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權力機關的明確授權,對已經發佈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充規定的立法活動。這種立法是針對法律、法規尚未規定的事項而作出的補充性規定。補充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通常稱為補充規定或補充辦法。[1]如《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根據這一條規定,再結合《處罰法》第9條,國務院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類型的行政立法,即為補充性立法。
補充性立法與自主性立法、執行性立法的區別[2]
①執行性立法的立法根據是特定法律、法規,如沒有具體的法律文件作為根據,行政機關不能任意進行執行性立法。而補充和自主性立法的立法根據是特定法律、法規的授權,如沒有具體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行政機關不能任意進行補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②在立法範圍上,執行性立法不能超越作為立法依據的法律的規定;而補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則不能超越授權法律、法規的授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