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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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性立法是指對法律相對保留的事項中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制定法律的條件不成熟的,國務院根據最高權力機關的專門授權決定,制定行政法規的立法活動。試驗性立法是一種產生新的法律規則的活動,因而屬於創製性立法的一種。試驗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規通常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1]如《立法法》第56條規定:“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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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性立法的內容[2]
一是本屬權力機關立法的事項;
二是因為經驗不足或社會關係尚未定型而暫不宜由法律調整的事項,正因如此才稱之為“試驗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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