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性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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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性兌付是指信托產品到期後,信托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托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信托公司需要兜底處理。事實上,我國並沒有哪項法律條文規定信托公司進行剛性兌付,這隻是信托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以銀監發2004年91號文為標誌。因為在那份文件中據說明確規定了,信托公司有集合產品到期不能兌付的,雖然監管機構基於產品投資屬性,不會為投資者買單,但可以基於“風險管理失當”原則對信托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一旦出問題的,暫停業務資格三個月,連續兩單出問題的,取消集合信托業務資格。絕對是“砸牌子”的規定,因此使得大家有了一個共識,就是如果可以那固有資金或者股東資金墊付的,總比砸了牌子要強。但更普遍的看法是,有了集合產品那一天,實際上就已經有了剛性兌付的存在。因為信托業存在的時間太短暫,對應的信用體系完全沒有建立起來。在一個短期的、連續的市場互動過程中,信托公司要建立自己的信譽,取得投資者的認同,就不可能出問題。因此,剛性兌付實際是信托公司自身在目前這樣一個市場經濟初期,存在、發展的客觀需要。
剛性兌付在房地產信托、政府融資類信托等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及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中被執行,而證券投資類信托不受此約束。監管層要求確保兌付的初衷是為了推動新業務,讓投資者消除疑慮,也是為了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防止因為信托投資虧損誘發群體性事件。
信托產品“剛性兌付”是我國固定收益市場發展初期的特有現象,必將隨著市場的逐漸成熟而成為歷史。而且信托業近些年的飛速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剛性兌付”的“潛規則”。不過,短期內打破“剛性兌付”存在一些現實的障礙。第一,固定收益市場投資者仍然不夠成熟,如果打破“剛性兌付”,那麼將對信托公司的聲譽造成很大影響,而且大部分信托公司控股股東是央企或地方政府,其未來自身和行業的發展,也不願意主動打破“剛性兌付”;第二,信托產品的形式與種類繁多,投資者對風險的識別不是很在行,而且收益率的確定主要是根據市場情況而言的,與項目風險不是完全匹配的,與真正的投資者自擔風險的投資還有一定距離;第三,目前很多信托公司都存在在激勵過度的情況,對於資產管理的能力也參差不齊,並沒能完全盡到受托責任,從而推卸責任。所以,在短期內想要打破“剛性兌付”不太現實。
雖然短期內“剛性兌付”不會被打破,但從長期看來是肯定會打破的,銀監會可能會有意加速這一進程,畢竟這也符合當前金融業的大勢所趨。打破“剛性兌付”有利於信托資產、渠道資源等將向風控嚴格、資本雄厚、管理能力強的優質信托公司轉移,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對於投資者而言,信托產品的信息必將更加透明,收益與風險將更加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