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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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以银监发2004年91号文为标志。因为在那份文件中据说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有集合产品到期不能兑付的,虽然监管机构基于产品投资属性,不会为投资者买单,但可以基于“风险管理失当”原则对信托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一旦出问题的,暂停业务资格三个月,连续两单出问题的,取消集合信托业务资格。绝对是“砸牌子”的规定,因此使得大家有了一个共识,就是如果可以那固有资金或者股东资金垫付的,总比砸了牌子要强。但更普遍的看法是,有了集合产品那一天,实际上就已经有了刚性兑付的存在。因为信托业存在的时间太短暂,对应的信用体系完全没有建立起来。在一个短期的、连续的市场互动过程中,信托公司要建立自己的信誉,取得投资者的认同,就不可能出问题。因此,刚性兑付实际是信托公司自身在目前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初期,存在、发展的客观需要。
刚性兑付在房地产信托、政府融资类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被执行,而证券投资类信托不受此约束。监管层要求确保兑付的初衷是为了推动新业务,让投资者消除疑虑,也是为了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防止因为信托投资亏损诱发群体性事件。
信托产品“刚性兑付”是我国固定收益市场发展初期的特有现象,必将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而成为历史。而且信托业近些年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刚性兑付”的“潜规则”。不过,短期内打破“刚性兑付”存在一些现实的障碍。第一,固定收益市场投资者仍然不够成熟,如果打破“刚性兑付”,那么将对信托公司的声誉造成很大影响,而且大部分信托公司控股股东是央企或地方政府,其未来自身和行业的发展,也不愿意主动打破“刚性兑付”;第二,信托产品的形式与种类繁多,投资者对风险的识别不是很在行,而且收益率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而言的,与项目风险不是完全匹配的,与真正的投资者自担风险的投资还有一定距离;第三,目前很多信托公司都存在在激励过度的情况,对于资产管理的能力也参差不齐,并没能完全尽到受托责任,从而推卸责任。所以,在短期内想要打破“刚性兑付”不太现实。
虽然短期内“刚性兑付”不会被打破,但从长期看来是肯定会打破的,银监会可能会有意加速这一进程,毕竟这也符合当前金融业的大势所趋。打破“刚性兑付”有利于信托资产、渠道资源等将向风控严格、资本雄厚、管理能力强的优质信托公司转移,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托产品的信息必将更加透明,收益与风险将更加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