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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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村組織將集體建設用地租賃、轉讓給企業、個人使用。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條件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入市條件有:
第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必須要確權、確地,不能無證轉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確權,包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三個部分,根據《決定》的精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並不會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性質,只有確權之後,才能保障集體和農民的收益和財產權益。
第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必須要符合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