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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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村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转让给企业、个人使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入市条件有:
第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确权,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个部分,根据《决定》的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并不会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性质,只有确权之后,才能保障集体和农民的收益和财产权益。
第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要符合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