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相互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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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是指投保人之間本著相互性原則以投保取得公司成員資格而成立的專營或主營農業保險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主要有以下兩種模式,一是由一部分初始會員發起設立並擁有對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模式。二是採用徵集基金投資者設立基金的方式來籌措公司運營初期的基金,在成立後的數年內返還該基金及利息,之後公司運作所需資金全部來源於會員交納的保險費。國外設立相互保險公司多採用這種模式。基於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應採用以上兩種方式結合的模式。
1.由一些農業龍頭企業(初始會員)發起設立全國性的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初始會員認購公司的部分初始基金,同時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另一部分資金。設立公司的初始基金是公司的負債,要在以後數年內還本付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公司董事,組成董事會,處理日常事務。初始會員應賦予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更大的表決權和被選舉權,以鼓勵投資者投資。
2.建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組織體系。在總公司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縣設立支公司,鄉鎮設立營業處。在中國保監會的監督管理下,由總公司負責制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及各項規章制度,總公司主要負責各分公司的協調與管理,為各分公司提供再保險業務;各分公司根據本地區農業及農業保險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獨立開展各項農業保險業務及再保險業務;鄉鎮營業處主要辦理分散農戶的各種涉農保險、大型農場及各類農業生產經營企業的涉農保險。各分、支公司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
3.明確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主要經營傳統的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等各種險種,同時也經營與農業生產資料、農用設備設施、農產品儲藏與運輸、農產品加工與銷售等活動相關的其他財產保險及農業生產過程中的雇主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另外,農業保險公司必須充分利用投資渠道,有效運用資金,提高公司經營效率,促進農業保險的良性迴圈。公司的經營所得,除支付借人基金的本金與利息外,主要應轉入各種公積金、準備金以擴充公司的保險基金。
4.建立有效的多層次農業風險分散機制。一是在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內部建立分級再保險制度,即基層相互保險公司向上一級公司分保。二是由作為國家再保險公司的中國再保險集團採用事故超賠或賠付率超賠的方式,向相互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安排。三是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為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使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能得到充分分散,保證公司的穩定經營。
5.國家應在法律、經濟、行政上給予支持。一是儘快制定《農業保險法》,明確相互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從各方面予以規範,鼓勵相互保險制的實施。二是政府要在財政、金融、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具體辦法是通過減少或免除營業稅和所得稅,發放財政或金融貼息或低息貸款等。三是各級政府對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應從行政上給予支持和幫助。如,組織鄉村幹部學習保險基本知識,再由鄉村幹部向農戶宣傳講解,使農民自覺、自願參加保險;統一進行農業保險發展規劃和農業保險區劃,特別是進行全國範圍內的風險區劃,以便科學合理的定保險費率和設計保險條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