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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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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投保人之间本着相互性原则以投保取得公司成员资格而成立的专营或主营农业保险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模式

  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由一部分初始会员发起设立并拥有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模式。二是采用征集基金投资者设立基金的方式来筹措公司运营初期的基金,在成立后的数年内返还该基金及利息,之后公司运作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保险费。国外设立相互保险公司多采用这种模式。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结合的模式。

  1.由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初始会员)发起设立全国性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初始会员认购公司的部分初始基金,同时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另一部分资金。设立公司的初始基金是公司的负债,要在以后数年内还本付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初始会员应赋予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大的表决权被选举权,以鼓励投资者投资。

  2.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组织体系。在总公司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县设立支公司,乡镇设立营业处。在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下,由总公司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各项规章制度,总公司主要负责各分公司的协调与管理,为各分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各分公司根据本地区农业及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独立开展各项农业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务;乡镇营业处主要办理分散农户的各种涉农保险、大型农场及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的涉农保险。各分、支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3.明确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传统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各种险种,同时也经营与农业生产资料、农用设备设施、农产品储藏与运输、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活动相关的其他财产保险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另外,农业保险公司必须充分利用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金,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促进农业保险的良性循环。公司的经营所得,除支付借人基金的本金与利息外,主要应转入各种公积金准备金以扩充公司的保险基金

  4.建立有效的多层次农业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在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分级再保险制度,即基层相互保险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分保。二是由作为国家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采用事故超赔或赔付率超赔的方式,向相互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安排。三是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为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使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能得到充分分散,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

  5.国家应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支持。一是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明确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从各方面予以规范,鼓励相互保险制的实施。二是政府要在财政金融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具体办法是通过减少或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发放财政或金融贴息或低息贷款等。三是各级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从行政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如,组织乡村干部学习保险基本知识,再由乡村干部向农户宣传讲解,使农民自觉、自愿参加保险;统一进行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农业保险区划,特别是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以便科学合理的定保险费率和设计保险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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