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巨災保險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農業巨災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我們集中討論狹義的農業巨災保險,僅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的保險。農業巨災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加工過程中因巨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而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障制度。農業巨災保險是特殊的農業保險,對農業經濟生產和社會穩定發揮重要的作用。表現在:第一,加強農業保護,提高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第二,可以調節資源配置,促進農業產業結構升級,推進農村經濟發展;第三,有利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另外,農業巨災保險還可以緩解災後政府救災資金的壓力。[1]
我國農業巨災保險的現狀[2]
1.農業巨災保險的高成本與農民家庭低收人之間的矛盾。農業保險的保險對象大都是動植物,其保險風險多來源於人類難以駕馭的自然災害。這種農業產業的高風險性、空間的分散性、時間的季節性、定損的複雜性,造成了農業保險的高成本性,使農業保險較之其它險種的經營技術要高,保險費率也高。一些地區農作物的保險費率高達10%,而一般財產保險的費率僅為0.2%~2%。而矛盾的另一方面是收入菲薄和增收緩慢的農民,農民的收入除大部分用於吃、穿、住等生活必需品的消費外,其次就是子女教育和防老醫療等懂慎需求。在農業方面的支出除農藥化肥等必需支出外所剩無幾,根本無力購買保險之類的奢侈品。如果完全按照市場化經營的原則收取保費,農民負擔不起。
2.農業巨災保險的高賠付率與其低保費收入之間的矛盾。我國農業保險的凈賠付率在1998—2006年間,只有2003年為60%,其餘年份均超過70%,最高賠付率達88%,大大高於保險業公認的臨界點70%。20多年來,農業保險累計賠款82.29億元,平均賠付率為84.89%。而另一方面,我國農險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人的比重逐慚下降。據統計,2005年農險保費收入為6.5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0.13%。2006年全國農業保險的保費收人為8.46億元,達到歷史最高水平,但與當年5641.4億元的總保費收入相比,僅占0.15%。這樣,如果按農民能接受的價錢購買保險,商業性保險公司根本賠不起。
3.農業巨災保險的準公共物品性與政府扶持力度不足之間的矛盾。由農業巨災的特性決定了巨災險的準公共物品性,帶有明顯的公益性。應依靠國家的政策性扶持和立法體系保障。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大多對農業巨災進行補貼,如美國補貼30%以上,日本補貼60%以上,而我國以前只是免交營業稅,缺乏福利性和激勵性補貼。
我國在農業巨災保險上存在發展瓶頸[3]
我國在農業巨災保險上存在發展瓶頸,主要原因表現為以下的“兩不足、三缺失”:
1.農業巨災保險市場需求不足。由於農業巨災是小概率、高損失事件,面對較高的保險費率、較低的損失概率,自留風險往往成為絕大多數農民的現實選擇。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是,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體制,過於分散的小規模生產格局弱化了農業保險經濟保障功能,使農戶對巨災保險需求動機減弱;較低的農業收入現狀難以轉化潛在需求,無法使潛在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需求,缺少購買巨災保險能力。
2.農業巨災保險市場供給不足。首先,經營主體積極性不足。農業巨災保險風險損失程度高、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嚴重、產品費率釐定數據基礎薄弱、查勘定損理賠核定難。一旦遭遇巨災損失,單靠農業保險自身微薄的準備金很難補償其損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不願提供農業巨災保險。其次,保險產品供給不足。我國地域遼闊,巨災種類多樣,同一災害在不同地區發生頻率、經濟損失差異較大,目前產品開發技術落後,缺乏保險精算基礎數據,無法滿足市場差異化的需求。
3.農業巨災保險制度缺失。從國際經驗看,通過立法確立巨災保險制度是建立切實有效農業巨災保障體系的基礎和保證。目前我國支持農業巨災保險的法律法規建沒滯後,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農業保險業務發展主要以《保險法》中對商業保險的規範為標準,對發展農業保險及建立巨災保險中政府職能和作用、經營主體資格、稅收優惠、財政投入等沒有明確的界定。
4.政府推動職能缺失。從農業巨災的特點來看,政府推動在建立農業巨災管理體制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我國政府推動職能還存在著缺失,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意識不強,偏重各種減災工程硬體建設,忽視包括保險在內的非工程等金融措施,沒有很好地運用保險手段來轉移救濟職能。我國多次提出要“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但是沒有出台全國範圍統一的具體扶持政策,影響了政府在農業巨災保險發展中主體作用的發揮。
5.巨災風險分攤機制缺失。農業巨災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具有高度相關性,保險公司承保的標的越多,風險越集中,經營風險越大。實踐表明,再保險、巨災風險證券化、農業巨災風險基金都是分散巨災風險的有效手段。我國尚未建立巨災基金,對農業保險缺乏適當的再保險安排,巨災風險證券化還處於理論研討階段。一旦巨災風險事故發生,風險難以有效分散,影響公司承保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制約農業巨災保險的發展。
國外農業巨災保險制度模式比較[3]
從世界各國政府參與和支持農業巨災保險的程度、特點、操作方式來看,可將其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1.美國模式——政府主導模式。政府主導模式的特點是政府主要提供農業巨災保險業務和品種,保險公司基本不開展農業巨災保險業務。這種模式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政府通過法律手段規定符合條件的農民必須購買相應的農業巨災保險,為農民提供基本安全底線,一般在全國範圍內只有一個保險賠償級別。1994年美國修訂《農作物保險改革法》,該法對農作物保險實行有條件的強制投保。新的巨災風險保障機制,主要是對由於水災、旱災、風災、火災、冰雹和病蟲害等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農業損失進行保險,對農戶平均產量提供50%的保險賠償。通過全方位的扶持政策,美國政府穩定了農村經濟發展,提高了國民整體福利水平。
2.西歐模式——市場主導模式。市場主導模式的特點是保險公司主要提供農業巨災保險的業務和品種,政府基本不參與農業巨災保險業務。這種模式是商業化運作和商業化管理,商業保險體系起著主導作用。同時,設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通過發行巨災債券將農業巨災風險轉移給資本市場的投資者。這種模式以德國、英國、挪威等歐盟國家為典型代表。以德國為例,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巨災保險保障,政府無強制性規定,農戶自主選擇投保。德國有較為發達的商業保險和再保險體系,主要運用巨災再保險和巨災債券轉移化解農業巨災風險。商業保險公司一般設立專門的部門或子公司進行巨災風險管理,把巨災保險三分之二二的責任分保給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利用資本市場向投資者發行巨災債券,利率一般比普通債券高3至4個百分點,將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增強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
3.日本模式——政府和市場共同參與模式。政府和市場共同參與模式的特點是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提供農業巨災保險的業務和品種,共同實施並完善農業巨災保險制度。這種模式是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分擔風險,把農業巨災根據損失程度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實行不同的保險賠償級別。日本實行政府和商業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的二級再保險模式,即農業巨災保險業務先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然後全額向由日本各保險公司參股成立的再保險公司投保,再保險公司將部分再保險嚮日本政府和各保險公司購買“再再保險”。這是超額再保險承保方式,即初級農業巨災損失(750億日元以下)全部由參與該機制的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承擔;中級農業巨災損失(750億一10774億日元)由參與該機制的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承擔50%,政府承擔50%;高級農業巨災損失(10774億一41000億日元)由政府承擔95%,被保險人承擔5%。這種模式較好地統籌了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戶三者的利益,降低了任何一方的風險損失程度,有效的分散了巨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