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在價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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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價值法,也稱為絕對價值法,指的是不管是以何種現金流EVA或股權現金資金流或公司自有現金流為基礎,對企業未來預期可能產生的現金流進行貼現,以貼現得到的價值的彙總作為企業當前的價值。
內在價值是指股票的市價超出行權價格的差額。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第25號意見書《向職工發放股票的會計處理》規定,與股票期權有關的補償費用可採用內在價值法計算,即在計量日,只有當股票市價超過行權價格時,才確認並計量補償費用。但如果在計量日行權價格等於或高於股票市價,則不確認補償費用。所以內在價值法下多數固定型股票期權在授權日的內在價值為零,即股票市價和行權價格的差額為零。同時,應用內在價值法計量補償費用時,當股票市價發生變化時,內在價值也跟著變化,所以在每一個會計期末都需要對期權補償費用進行調整。
例:某公司於1995年12月1日與其高級管理人員簽訂了股票期權計劃書,允許高級管理人員購買公司面值為2元的普通股20000股。1996年1月1 日為股票期權的授權日,被授權人可以在未來10年內行權,行權價格為20元,授權日的股票價格為25元。同時,授權協議條款表明服務期滿2年後,授權人才有資格行權。
1、在1996年1月1日(計量日)確認期權補償費為20000×(25-20)=100000元,並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遞延補償費用 100000
2、遞延補償費用作為所有者權益的備抵賬戶,需要在管理人員的服務期內(2年)進行攤銷,在1996年12月31日和1997年12月31日的會計處理為:
借:遞延費用 50000
貸:遞延補償費用 50000
3、如果公司管理人員在1998年6月1日執行了全部股票期權的30%,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現金 120000
股本——股票期權 30000
貸:普通股 12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138000
4、在期權到期前,如果公司管理人員沒有執行剩餘的股票期權,公司需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股本——股票期權 70000
貸:股本——到期股票期權 70000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管理者完成了授權時規定的勞務而沒有行權,根據公認會計原則,在期權到期時,不需調整補償費用;然而若管理者沒有完成授權時規定的勞務(如提前辭職離開公司),則已估計處理的補償費用必須調整。如假設公司管理者於1997年1月1日辭職離開公司,公司需作如下分錄以調整補償費用:
借:股本——股票期權 100000
貸:遞延費用 50000
遞延補償費用 50000
在資產負債表的“長期待攤費用”與“其他長期資產”兩欄中間加“遞延股票期權費用”反映企業所擁有的長期待攤的股票期權費用。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中的“股本”中反映企業經理人所擁有的股票的賬麵價值,在資本公積欄中反映經理人所擁有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超過票麵價值的價值。
在損益表的管理費用中反映企業應攤銷的股票期權的相關費用。同時,各企業還應設計出反映股票期權的輔助報表。
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要充分揭示有關期權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等方面的影響,披露有關期權的基本情況,包括股票期權費用、行權期、行權價格和授予數量等。對已確認的期權要說明確認基礎和計量屬性,對尚未確認的要說明理由。使用公允價值法的企業還應披露報告日期期權的公允價值,取得公允價值的方法及假設,由於公允價值變化而產生的損益和處理方法,這些信息有助於股東瞭解公司整個的財務狀況。
1. 內在價值法無法真實地反映股票期權的成本。由於國外通常規定,確定性股票期權計劃的行權價不得低於期權發放日股票市價,因而股票期權在發放日的內在價值通常為零,但實際上該期權本身肯定是具有一定價值的。
2. 由於確定性股票期權計劃對員工而言更容易實現,所以其價值應大於不確定條件的股票期權計劃,但在內在價值法下,由於確定性股票期權行權價一般都等於(或大於)發放日的股票市價,內在價值不存在,往往不用確認費用,而不確定條件的期權計劃卻要確認更多的費用,這顯然不合情理。
3.從實踐來看,內在價值法難以適應複雜的股票期權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內在價值法和相對價值法在實務中的使用範圍都很廣,各有利弊。內在價值法的優點在於可以通過一系列比較系統的,比較完整的模型運算來全面瞭解一個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同時如果模型的建立是正確的,模型的假設是準確的,那麼運用這種方法可以得到一個非常精準的結果;其缺點在於結果過多地依賴於假設,假設條件過大而且比較複雜,並且往往不能得到足夠的支撐這些假設的信息,因此這些假設的準確性就打了折扣。相對內在價值法,相對價值法最顯著的優點就是非常簡單、非常透明。選擇一個參照公司,以相同的市盈率或市凈率來對比一下,很快就能得出被評估公司的價值或價格,但是使用這種方法的難點在於這個世界上沒有兩家完全相同的公司,所以完全可比的公司是非常難以尋找的。退一步講,即使找到一組非常相似的公司來進行比較,這些可比公司之間的市場定價是否合理,合理的情況下又是否能作為目標公司的參照等問題都無法確定。並且一組可比公司之間本身的市場定價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別,這樣就給相對價值法在準確性上、可信度上造成一定的欠缺。在實踐領域,國內證券市場以前用的較多的是相對價值法,但是在國外投行的併購業務中,不管FDCF是多麼的困難,多麼的複雜,假設多麼多,公司價值分析仍然是一個經久不衰的工具。正因為內在價值法能夠全面瞭解公司,能夠防止分析人員或併購人員為缺乏支撐的決策提供保障,所以近幾年來在我國證券市場得到越來越多的全面的應用。
- 王開國.《全流通下的企業併購與價值評估》
- 黃修寅.《股票期權確認的內在價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