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价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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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价值法,也称为绝对价值法,指的是不管是以何种现金流EVA或股权现金资金流或公司自有现金流为基础,对企业未来预期可能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贴现,以贴现得到的价值的汇总作为企业当前的价值。
内在价值是指股票的市价超出行权价格的差额。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25号意见书《向职工发放股票的会计处理》规定,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补偿费用可采用内在价值法计算,即在计量日,只有当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格时,才确认并计量补偿费用。但如果在计量日行权价格等于或高于股票市价,则不确认补偿费用。所以内在价值法下多数固定型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内在价值为零,即股票市价和行权价格的差额为零。同时,应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补偿费用时,当股票市价发生变化时,内在价值也跟着变化,所以在每一个会计期末都需要对期权补偿费用进行调整。
例:某公司于1995年12月1日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了股票期权计划书,允许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面值为2元的普通股20000股。1996年1月1 日为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被授权人可以在未来10年内行权,行权价格为20元,授权日的股票价格为25元。同时,授权协议条款表明服务期满2年后,授权人才有资格行权。
1、在1996年1月1日(计量日)确认期权补偿费为20000×(25-20)=100000元,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递延补偿费用 100000
2、递延补偿费用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账户,需要在管理人员的服务期内(2年)进行摊销,在1996年12月31日和1997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费用 50000
贷:递延补偿费用 50000
3、如果公司管理人员在1998年6月1日执行了全部股票期权的30%,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 120000
股本——股票期权 30000
贷:普通股 12000
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 138000
4、在期权到期前,如果公司管理人员没有执行剩余的股票期权,公司需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股本——股票期权 70000
贷:股本——到期股票期权 70000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管理者完成了授权时规定的劳务而没有行权,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在期权到期时,不需调整补偿费用;然而若管理者没有完成授权时规定的劳务(如提前辞职离开公司),则已估计处理的补偿费用必须调整。如假设公司管理者于1997年1月1日辞职离开公司,公司需作如下分录以调整补偿费用:
借:股本——股票期权 100000
贷:递延费用 50000
递延补偿费用 50000
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两栏中间加“递延股票期权费用”反映企业所拥有的长期待摊的股票期权费用。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中反映企业经理人所拥有的股票的账面价值,在资本公积栏中反映经理人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超过票面价值的价值。
在损益表的管理费用中反映企业应摊销的股票期权的相关费用。同时,各企业还应设计出反映股票期权的辅助报表。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要充分揭示有关期权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披露有关期权的基本情况,包括股票期权费用、行权期、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等。对已确认的期权要说明确认基础和计量属性,对尚未确认的要说明理由。使用公允价值法的企业还应披露报告日期期权的公允价值,取得公允价值的方法及假设,由于公允价值变化而产生的损益和处理方法,这些信息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整个的财务状况。
1. 内在价值法无法真实地反映股票期权的成本。由于国外通常规定,确定性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期权发放日股票市价,因而股票期权在发放日的内在价值通常为零,但实际上该期权本身肯定是具有一定价值的。
2. 由于确定性股票期权计划对员工而言更容易实现,所以其价值应大于不确定条件的股票期权计划,但在内在价值法下,由于确定性股票期权行权价一般都等于(或大于)发放日的股票市价,内在价值不存在,往往不用确认费用,而不确定条件的期权计划却要确认更多的费用,这显然不合情理。
3.从实践来看,内在价值法难以适应复杂的股票期权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内在价值法和相对价值法在实务中的使用范围都很广,各有利弊。内在价值法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一系列比较系统的,比较完整的模型运算来全面了解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同时如果模型的建立是正确的,模型的假设是准确的,那么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得到一个非常精准的结果;其缺点在于结果过多地依赖于假设,假设条件过大而且比较复杂,并且往往不能得到足够的支撑这些假设的信息,因此这些假设的准确性就打了折扣。相对内在价值法,相对价值法最显著的优点就是非常简单、非常透明。选择一个参照公司,以相同的市盈率或市净率来对比一下,很快就能得出被评估公司的价值或价格,但是使用这种方法的难点在于这个世界上没有两家完全相同的公司,所以完全可比的公司是非常难以寻找的。退一步讲,即使找到一组非常相似的公司来进行比较,这些可比公司之间的市场定价是否合理,合理的情况下又是否能作为目标公司的参照等问题都无法确定。并且一组可比公司之间本身的市场定价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这样就给相对价值法在准确性上、可信度上造成一定的欠缺。在实践领域,国内证券市场以前用的较多的是相对价值法,但是在国外投行的并购业务中,不管FDCF是多么的困难,多么的复杂,假设多么多,公司价值分析仍然是一个经久不衰的工具。正因为内在价值法能够全面了解公司,能够防止分析人员或并购人员为缺乏支撑的决策提供保障,所以近几年来在我国证券市场得到越来越多的全面的应用。
- 王开国.《全流通下的企业并购与价值评估》
- 黄修寅.《股票期权确认的内在价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