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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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法,是歷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可變現現值法和現值法等會計準則體系中最重要的資產評估方式之一。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為了防止公允價值被濫用而出現利潤操縱,準則嚴格規範了運用公允價值的前提條件,即公允價值應當能夠可靠計量。對每一項會計要素,基本準則都無例外地強調只有在能夠可靠計量條件下才可確認。
較之於內在價值法,公允價值法已經有了明顯的改進。表現為:
1.SFAS123對補償成本的確認、計量要求較嚴格,計算出的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更接近於經營的實際狀況。
2.在公允價值法下,無論採用哪一種類型的股票期權,都要確認一定的補償成本,避免了內在價值法按照不同類型的股票期權進行不同處理的混亂狀況,具有一致性。
公允價值法的優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公允價值一經確定就不用調整,避免了內在價值法下按照不同類型的股票期權進行不同處理的混亂狀況,具有內在一致性。
另一方面,不管什麼類型的期權都確認期權費用有助於降低股市泡沫。
但是在實踐中它也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公允價值並不好確定,它的計算不像內在價值法計算那麼簡單;
公允價值法的適用範圍廣,它不僅適用於股票期權,也適用於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但是公允價值法仍有不盡人意的地方:一是公允價值法較難可靠地計量,通常需要估計,在缺乏公開標價的情況下,主觀估計難以實現計量價值的公允;二是在股票期權會計實務中,公允價值法操作起來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