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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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成本法(The Historical Cost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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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成本法主要是對過去發生的交易價值的真實記錄。歷史成本法認為,“收入”是指一定時期內賬面上資產和負債增減的凈值。假設無壞賬風險,按該法反映的貸款組合,就是當前未償還貸款總額。歷史成本法的重要依據是匹配原則,即把成本攤派到與其相關的創造收入的會計期間。
歷史成本法確認凈收益最客觀
投資人與管理者訂立合同時,他們都需要一種客觀的方法來計算收益。而歷史成本是雙方已知的,是客觀存在的,並可用此預測將來的經營成果。這樣,管理者知道只要自己努力工作,是能夠超額完成利潤指標,是能夠獲得一定的獎金的;投資人也不必直接監控管理者,只要不發生意外,投資人是能夠獲得滿意的回報的。
如果採用現行成本法來確認凈收益,其可知性與可預測性較差。首先,大多數投資人與管理者對歷史成本法是熟悉的,而對其他的方法或多或少有些陌生。其次,其他的計算方法(除歷史成本法外)確定利潤要受到眾多因素的影響,例如,如果用現行成本法來確定利潤,管理者會擔心物價的變動會影響企業的凈利潤而降低自己的收入。
歷史成本法確認凈收益最可靠
信息資料的可靠性包括產生差錯的可能性與計量調整的頻繁性,即某計算方法發生差錯的概率高,或計量調整的次數多,那麼該方法的可靠性則差。當然,歷史成本法也不是十分可靠的,但相對於現行成本法和確認儲備法而言,用歷史成本法計算損益發生差錯的可能性要低些,而且不需要調整,所以,在各種會計計量方法中,歷史成本法最為可靠。
歷史成本法更能適當地披露會計信息
企業的任何生產經營活動都可以被管理者控制,包括影響經營利潤的交易和不影響經營利潤的交易。如果投資人與管理者的合同是以資產總值來考核管理者的業績,那麼管理者可通過少發股利或借款來增加資產總值,而這些活動是不需要管理者付諸努力的。如果用現行成本法來考核管理者業績,也不盡合理,因為採用現行成本法時,價格的變動很難預測,合同雙方都認為此方法的可觀察性差。
優點是客觀和便於核查[1]:
1.歷史成本法是在市場上客觀確定的成交購進價格,具有客觀性;
2.歷史成本法在物價穩定的情況下能體現企業可用的資源數額;
3.歷史成本法好似由過去市場上成交所確定,有原始憑證為依據,具有可檢驗性;
4.歷史成本法有助於確定在取得或生產存貨時耗用資源的經營責任。
缺點主要表現在:
1. 與審慎的會計準則相抵觸。在所有的會計準則中,審慎原則是根本性原則,根據該原則,收入只有在實現之後才應得到承認,而損失只要預見到就要登錄。歷史法的匹配原則平均攤銷成本,不能反映特殊情況下資產和負債的變化,並且因為這種方法主要記錄賬麵價值或名義價值,不能對資產和負債給予區別處理。
2.不能反映銀行或企業的真實價值或凈值。尤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產的當前價值往往與賬麵價值有很大差距。按照歷史成本法,只有出售資產或清償債務時,市場條件變化對其造成的影響才能得到反映。而且歷史成本法是通過呆賬準備金的計提或者通過資產的註銷來反映資產損失的。因此,歷史成本法不能及時、準確地反映資產價值的變化。對於銀行和企業,決定資產價值的主要是當前的市價。從金融監管當局的角度也不難看出,採用歷史成本法會導致銀行損失的低估和資本的高估。
- ↑ 姬贏 王瑞瑛.論存貨的計量方法.《工業技術經濟》.2002年21捲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