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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價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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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證價值論

  公證價值論是公證活動能夠滿足國家與社會需求的積極有益的功能和效用。公證的價值包括實體公正、程式公正和公證效益,這些價值是可以統一實現的。在公證實踐中,應當堅持三種價值的有機統一,但三者之間又不可避免地發生矛盾和衝突,此時,應當堅持價值的衡平原則,最終確保公證價值的實現

公證價值論的理論基礎

  法的價值,就當代中國法學理論而言,是80年代從西方法學作品中引進的一個概念。英國法學家彼德.斯坦和約翰.得香德的《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一書認為:“作為法律的首要目的,恰是秩序、公平和個人自由這三個基本的價值。”美國法學家拉斯威爾和麥克杜格爾首創一種政策法學,將權力財富等價值作為法的目的,使人們儘可能廣泛地分享價值。顯然,他們是從“法律的目的”意義上使用“法律價值”概念的。

  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在法律調整或安排背後,“總有對各種互相衝突和互相重疊的利益進行評價的某種準則”。“在法制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從這一意義上說,法的價值就是評價準則。美國著名法學家E.博登海默在《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文中則使用了“法律的性質和作用”一詞,從其探討的內容來分析,意義近似於“法律價值”,但更偏重於揭示法律的客觀屬性和功能。

  法律價值概念的多樣性,主要是由這一概念內涵本身的複雜性決定的。價值是主客體之間需要與滿足關係的產物。主體有人類整體、人類整體之下的群體以及人類個體三個層次;與之相適應,客體也包括與人類整體相對的外部世界(群體+個體+人以外的世界)、與人類群體相對的外部世界以及與人類個體相對的外部世界。構成價值的各個要素相互作用決定價值的生成,推動價值的變化,這是哲學價值規律的主要內容。影響價值變化的主要有主體需要、客體屬性及實踐三個要素。價值觀念衝突的最終根源在於人類主體生存條件之差別和對立;直接根源則在於價值客體的差別和對立。所謂公證的價值,是公證本身所固有的滿足價值主體需要的屬性,也是指公證基於其屬性發揮其功能與作用的理想狀態,它體現了公證對價值主體的某種效用,也反映了公證與價值主體之間的一種特殊關係即“價值關係”。

  由於從“公證價值屬性”、“公證價值傾向”、“公證價值關係”等不同側面揭示公證的價值概念,公證的價值概念內涵上可能有分歧。但問題不在於僅僅統一“公證價值”的概念的內涵,而在於以法的價值理論為基礎,探尋公證的價值。

公證價值論的衝突

  公證的價值目標是協調統一的。公證法律正義、公證程式公正、公證效益三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一,公證法律正義是公證程式公正、公證效益的出發點和歸宿。捨棄了公證的法律正義,公證程式公正、公證效益便喪失了基本內核;其二,公證程式公正是公證法律正義、公證效益的前提和保障。無視公證程式公正,公證法律正義,公證效益就失去了方向。其三,公證效益是公證法律正義、公證程式公正的要求和結果。沒有了公證效益,公證法律正義、公證程式公正便失去了作用。但是,由於公證案件的複雜性程度加深,公證人員的認識能力有限,加之公證法律資源供給與需求的矛盾加重,公證的各項價值之間的衝突時有發生,並且有越演越烈的趨勢。

  (一)、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式公正的衝突

  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式公正的衝突是某種情況下二種價值的對立。如果為了獲取案件的真相,一切公證程式都可以忽略不計,調查,迴避等沒有規定,那麼公證程式則毫無價值。如果重視公證程式公正,就有可能影響法律正義的客觀,堅持個案的公證程式公正,就會犧牲個案的公證法律正義。

  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程式公正的衝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公證實體正義的完全實現是以犧牲公證程式公正為代價。實體正義的觀念要求,為了實現實體正義,獲取的證據材料只要是真實的,不管通過什麼手段,什麼渠道,即便是嚴重違反公證程式非法獲得的,也應在公證過程中採用。犧牲公證程式公正獲得的證據可能有助於實現公證實體正義,但必然以損害公證程式公正的尊嚴、犧牲公證程式公正為代價。

  其二,公證程式公正會降低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程度。公證程式公正觀念要求,堅持公證程式優先甚至至上,強調公證程式的獨立價值。公證程式對於公證實體不具有服從性,而具有獨立性,公證實體正義在公證程式公正面前必須作出讓步。堅持公證程式主義,要求宣佈違反公證程式的行為無效,非法獲取的證據被剔除,其結果必然阻礙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從而降低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程度。

  (二)、公證法律正義與公證效益之間的衝突

  公證法律正義的要求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辦理公證事務,不辦錯、假證;而公證效益則要求在儘可能短的時間里,以較小的公證成本,終結公證程式,取得最大的公證效果。如果追求實現公證法律正義,可能需要無限期地收集證據。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徹底實現公證法律正義,必然對每一個案件、每一個案件的每一個環節都要查個水落石出,最終導致公證效率低下,公證成本劇增,難以取得公證效益。如果僅註重公證效益,節約了公證資源,可能會在某個案件某個環節未查明案件真相前便終止了案件,導致公證法律正義無法實現。

  公證實體正義和公證效益的衝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證資源的有限性限制了對公證實體正義的追求,公證需要國家投入司法資源,而國家的司法資源在一定時期內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受制於有限的公證資源,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並不是絕對的。如中國有公證處3150家,其中1365家正改為事業體制,38家進行了合作制試點,全國有2700多家公證處設在縣(市、區)。

  其二,基於公證效益的考慮,公證實體正義的實現應當是有限的。因為對有些案件的公證,是符合公證實體正義的理念,但可能是違反公證效益的,是不經濟的。

  (三)、公證程式公正與公證效益的衝突

  公證程式公正的本質要求是當事人的權力限制公證機關的權力,從而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和合法權益;而公證效益一方面要求提高公證效率,節約資源。另一方面則要求通過公證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提供長治久安的社會環境。在公證活動中,二者時有衝突。如果強調公證效益,在儘可能短的時間里辦理公證,就會使公證程式難以實現。若減少公證程式,雖有利節約資源,追求公證效益,卻可能損害公證程式公正。

  公證程式公正與公證效益的衝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證程式公正性的增強必然導致公證資源耗費的增加,從而降低公證的經濟效益。公證程式公正強調程式的獨立性、不依附性,從而導致對公證程式公正追求中公證效率的降低。公證程式公正性的逐漸增強意味著公證程式的日益複雜化,其結果只能是損害公證效益。

  其二,對公證效益的過分追求,往往會使公證程式公正無法實現。過分追求公證效益,必然視一切公證程式為不經濟,為此,可能會放棄公證程式公正,使公證程式公正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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