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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發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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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債發行原則

  公債發行原則是指發行公債的指導思想或方針。

公債發行原則的相關理論

  關於公債發行原則,西方國家經濟學者提出過不同的主張。

  瓦格納提出了公債發行的四項原則:

  1、臨時財源原則。即在以稅收等經常性方式取得的收入不能滿足臨時的經費支出時,方可以發行公債作為籌措臨時財源的方法。

  2、吸收游資原則。就是說,公債的發行應吸收國內游資或自由資金,極力避免減少社會的生產資金

  3、發行外債原則。即利用外資作為本國生產資金來使用。

  4、限制發行原則。因為國民所得(社會財富)的分配,採用公債方式比稅收方式更為不平等。原因是購買國債的少數富人沒有損失,反而可以獲得利息,而公債利息的支付,卻是以稅收為來源的。稅收是全體國民繳納的,而多數的平民無力去購買公債,因而只有因償還公債而納稅的損失,卻沒有因收取公債利息而獲得的收益。所以,瓦格納從均衡社會財富分配的立場出發,極力主張不應使公債的發行超過一定的限度。

  德國財政學家司徒肯曾於1938年提出的公債發行原則:一是當發行公債的收入用於生產收益性投資時,它的發行是可以的,即使公債規模累積到若幹數額,也可以准予發行。二是公債發行數額,以不超過政府償還或國民負擔的能力為限度。為此,司徒肯提出了公債發行的四個要點:

  1、當某一時期政府財政支出超過財政收入時,可以發行公債,但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最終要使財政收入與財政支出相等。

  2、以調節繁榮年度與不景氣年度為目的,在不景氣時期發行公債,用以後繁榮年度按不變稅率所得的稅收收入可以償還的數額為限度。如超過這一限度,也應以在繁榮年度為償還公債而能夠提高稅率增加所得的稅收收入可以負擔的數額為限度。

  3、為了求得財政支出增加的年度與支出不增加的年度間的平衡,可以發行公債,但應以最後為償還公債所必須提高的稅率得以負擔的可能性為限度。

  4、為求得財政收入下降的年度與財政收入正常的年度間的平衡,可以發行公債,但也同樣應以最後為償還公債所必須提高的稅率得以負擔的可能性為限度。

  美國財政學者普蘭克認為,發行公債應註意兩大基本原則:一是公共目的的限制原則。即發行公債的收入,只限於為公共目的所需的支出。二是稅收收入優先原則。即政府的收入應以稅收為主,公債只能是稅收的補充,只有在情況緊急而稅收收入緩不濟急時,才可發行公債以解急用。從這兩個基本原則出發,普蘭克提出了發行公債的具體原則:

  1、資本利用的財力原則。即政府發行公債所取得的收入,應該用於公共工程,如公路橋梁、公共住宅、下水道等的興建。

  2、自行清償事業的財力原則。即政府發行公債所得的收入,應該用於辦理能夠自行清償的公共事業,如自來水、煤氣、市區交通等。

  3、資源開發與保存的財力原則。即政府發行公債所取得的收入,應該用於資源開發與保存方面,如水庫的興建等。

  4、戰爭財力原則。戰爭一旦爆發,國家需要巨額支出,常常不是靠增加租稅等方法所能濟事的,因此可發行公債以應急用。

  5、經濟不景氣的財力支出原則。即當經濟不景氣時,政府運用增加財政支出財政政策,換言之,即政府可以舉債取得收入並用於公共工程,這樣能夠擴大社會消費傾向,提高國民所得,以利於經濟的恢復與發展。

參考文獻

  • 肖鵬,李新華主編.《公債管理教程》.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2(09).第1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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