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发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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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发行原则是指发行公债的指导思想或方针。
关于公债发行原则,西方国家经济学者提出过不同的主张。
瓦格纳提出了公债发行的四项原则:
1、临时财源原则。即在以税收等经常性方式取得的收入不能满足临时的经费支出时,方可以发行公债作为筹措临时财源的方法。
2、吸收游资原则。就是说,公债的发行应吸收国内游资或自由资金,极力避免减少社会的生产资金。
3、发行外债原则。即利用外资作为本国生产资金来使用。
4、限制发行原则。因为国民所得(社会财富)的分配,采用公债方式比税收方式更为不平等。原因是购买国债的少数富人没有损失,反而可以获得利息,而公债利息的支付,却是以税收为来源的。税收是全体国民缴纳的,而多数的平民无力去购买公债,因而只有因偿还公债而纳税的损失,却没有因收取公债利息而获得的收益。所以,瓦格纳从均衡社会财富分配的立场出发,极力主张不应使公债的发行超过一定的限度。
德国财政学家司徒肯曾于1938年提出的公债发行原则:一是当发行公债的收入用于生产收益性投资时,它的发行是可以的,即使公债规模累积到若干数额,也可以准予发行。二是公债发行数额,以不超过政府偿还或国民负担的能力为限度。为此,司徒肯提出了公债发行的四个要点:
1、当某一时期政府财政支出超过财政收入时,可以发行公债,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最终要使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相等。
2、以调节繁荣年度与不景气年度为目的,在不景气时期发行公债,用以后繁荣年度按不变税率所得的税收收入可以偿还的数额为限度。如超过这一限度,也应以在繁荣年度为偿还公债而能够提高税率增加所得的税收收入可以负担的数额为限度。
3、为了求得财政支出增加的年度与支出不增加的年度间的平衡,可以发行公债,但应以最后为偿还公债所必须提高的税率得以负担的可能性为限度。
4、为求得财政收入下降的年度与财政收入正常的年度间的平衡,可以发行公债,但也同样应以最后为偿还公债所必须提高的税率得以负担的可能性为限度。
美国财政学者普兰克认为,发行公债应注意两大基本原则:一是公共目的的限制原则。即发行公债的收入,只限于为公共目的所需的支出。二是税收收入优先原则。即政府的收入应以税收为主,公债只能是税收的补充,只有在情况紧急而税收收入缓不济急时,才可发行公债以解急用。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普兰克提出了发行公债的具体原则:
1、资本利用的财力原则。即政府发行公债所取得的收入,应该用于公共工程,如公路、桥梁、公共住宅、下水道等的兴建。
2、自行清偿事业的财力原则。即政府发行公债所得的收入,应该用于办理能够自行清偿的公共事业,如自来水、煤气、市区交通等。
3、资源开发与保存的财力原则。即政府发行公债所取得的收入,应该用于资源开发与保存方面,如水库的兴建等。
4、战争财力原则。战争一旦爆发,国家需要巨额支出,常常不是靠增加租税等方法所能济事的,因此可发行公债以应急用。
5、经济不景气的财力支出原则。即当经济不景气时,政府运用增加财政支出的财政政策,换言之,即政府可以举债取得收入并用于公共工程,这样能够扩大社会消费倾向,提高国民所得,以利于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 肖鹏,李新华主编.《公债管理教程》.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09).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