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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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權(Credi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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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權是民事主體對其所具有的償債能力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維護的權利。該項權利的客體即信用利益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是人類資信活動的產物。因此,信用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
- 首先,信用權具有明顯的人格性。
這種人格性不僅是指倫理道德人格,而且從倫理道德上升到法律人格,將道德規則法律化,故信用權既是道德的又是法律的。
- 其次,信用權兼具財產性。
信用的財產性並非從出現之時就存在,而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而突顯出來的。信用的人格性與他擁有的財產、資本密切相關,在現代社會的交往中,判斷對方的信用狀況僅僅依據他的道德品格是不行的,必須以其財產資本作為基礎。
- 再次,信用權還意味著責任。
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會考慮對方的人格品行,是否誠實可靠,但最終還是根據其擁有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信用權在法律上應當體現為兼有財產權性質的人格權,這種權利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
信用權的特點[1]
- (1) 非恆定的獨占效力
信用權不是一成不變的,其保護範圍無法加以確定,它隨著民事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好壞始終處於不斷的優劣變化之中。它既不能像所有權那樣基於其有形標的物來設定本權與他權的界限,也不能如同知識產權通過註冊登記對其效力範圍加以界定。民事權利的內容也就是受保護的利益,在經濟因素、道德因素以及其他社會因素的作用下,特定主體的信用肯定會發生一些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其獨占權效力範圍就不可能具有永久的確定性。
- (2)相對的排他效力
信用權不具有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不能像專利權、商標權那樣在授予該項權利的一國範圍內享有排他效力。但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才能成為權利,信用權概莫能外。信用權雖無一國之地域效力,但其排他性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認識:一是信用權在特定民事主體所屬的行政區域或行業內受到保護;二是信用權在特定民事主體發生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的地區或行業內具有排他效力。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信用權是一種相對的排它權。
- (3)無期限的存續效力
信用權具有一般人格權的某種屬性,即無法定的保護期。從權利的產生來看,信用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具有不可分離性,自其從事經濟活動時即可產生,因此權利的取得即為原始取得;從權利的轉讓來看,信用權與附隨的民事主體相聯繫,即信用權與特定企業不能分割轉讓。也就是說,在受讓某一企業時,該企業信用權可能隨之移轉,在這個時候才會發生繼受取得;從權利的消滅來看,信用權與特定民事主體共存亡,一旦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終止,其信用權也將不復存在。
- ↑ 李曉安,阮俊傑.信用規制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