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轉讓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信托轉讓(Trust transfers)
目錄 |
信托轉讓是指財產信托是信托投資公司接受供貨單位的委托,將其準備出售或出租的財產提供給指定的需貨單位的一種信托業務。財產信托的對象包括機器、設備,材料和其它物資,以及倉庫、廠房等各種動產和不動產。
財產信托從融資角度與服務角度,分為融資性財產信托和服務性財產信托兩種形式。融資性財產信托是信托投資公司,除受企業委托將其財產轉讓或出售給指定或不指定的購貨企業,而且在讓渡過程中對使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購貨方融通資金,代購貨方先墊付欠交的貨款,然後由購貨方分期歸還信托投資公司。服務性財產信托是信托投資公司受使用分期付款賒銷轉讓財產的一方或雙方委托,在財產轉讓出售過程中代為辦理有關手續和監督付款,提供信用保證,對購銷雙方都不提供融資性貸款。
財產信托將為杜絕企業間物資購銷活動中的預收預付貨款,提供有益的服務。我國信托投資公司開辦的財產信托業務有:耐用消費品信托和動產及不動產信托兩種。
但是目前在抑制超前消費、緩解耐用消費品的供求矛盾及增加貨幣回籠的形勢下,各信托公司機構已暫停辦理耐用消費品信托業務。
財產信托業務的辦理:由於財產信托業務涉及到貨物買賣雙方及雙方所委托的信托投資公司,權利、義務及債權、債務關係需要貨物買賣雙方及信托投資公司密切配合才能履行、所以,辦理財產信托業務必須手續完備,根據國內部分信托投資公司財產信托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財產信托業務要按下列手續辦理:
(1)買實雙方簽訂購銷合同。該合同也作為四方(買賣雙方及雙方的信托投資公司)協議書的附件。並據合同向信托投資公司提出申請。
(2)買賣雙方及雙方信托投資公司簽訂四方財產信托協議書。
(3)賣方在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基礎上,向買方供貨,開出的銷售發票和運單,委托賣方信托投資公司寄交買方信托投資公司,並轉交買方。同時,由買方向買方信托投資公司辦妥銀行承兌匯票,並寄交給賣方信托投資公司。買方自提貨物的,應在辦妥銀行承兌匯票並寄交賣方信托投資公司後,才能去賣方提貨。
在簽訂協議後,至賣方信托投資公司全部收回融資和利息時止為財產信托期,在此期限內如發生意外問題,賣方信托投資公司對賣方擁有追索已付資金和利息的權利。辦理財產信托的有關各方,在簽訂的協議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他方可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