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用消費品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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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用消費品信托是指工商企業或職工所在單位,在辦理耐用消費品提前付貨分期收款時,可以請求金融信托部門給予融通資金。
耐用消費品信托的類型 [1]
金融信托部門辦理的耐用消費晶信托有三種形式;
(1)對生產單位的賣方貸款
由金融信托部門與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三方簽訂合同,由生產單位將產品賒銷給銷售單位,銷售單位用分期或延期方式償付貨款,金融信托部門根據生產單位賒銷商品的價款,向生產單位發放貸款。如果疊產單位與銷售單位不在同一地點,信托部門在承辦這項業務前,必須經銷售單位所在地銀行根據其資金信隅情況,在協議中簽署承擔到期監督付款或保證付款手續。
(2)對銷售單位的買方貸款
由信托機構與生產單位、銷售單位三方簽訂合同後,由生產單位將產品賣給銷售單位,銷售單位向信托機構申請貸款捧在取得貸款後付清生產單位的價款,銷售單位在實現銷售後,分次歸還金融信托機構的貸款。
(3)對消費者一次貸款,分期歸還
由單位的工;會組織職工購買某種耐用消費品時,向信托部門申請貸款一次付清貨款,然後由單位每月從工資中分期扣收歸還貸款。
- ↑ 康書生 孫健夫編著.金融管理.中國經濟出版社,1990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