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回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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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回籠(currency withdrawal)
貨幣回籠是貨幣投放的對稱。國民經濟各部門向銀行存入現金的過程及其結果。
中國國民經濟各部門在其經濟活動中所收入的現金,一般都按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除保留必要的庫存備用金外,都要存入其開戶的銀行。居民個人的貨幣收入,國家也鼓勵儲蓄。中國人民銀行為了有計劃地調節貨幣流通,從1950年開始按年編製現金出納計劃。銀行將各部門、各單位和城鄉居民存入銀行的現金按不同類別分項編列現金回籠計劃,主要項目有: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儲蓄存款收入、稅捐收入、農村信用合作社收入、郵局匯兌收入等等。從這些方面存入的現金,都可稱為貨幣回籠,這些項目稱為貨幣回籠渠道。前兩項稱為商品(服務)回籠,後幾項稱為信用回籠。一般來說商品回籠的數額要占貨幣回籠總額的70%左右。這就是從回籠現金的過程和渠道方面理解的貨幣回籠。狹義的貨幣回籠,指一定時期記憶體入銀行的現金大於從銀行支取的現金的差額,即銀行收入總額減去銀行支出總額,差額為正值(>0)時即為貨幣回籠,又稱現金收差或現金凈回籠。
貨幣回籠的數額、結構、速度和水平,反映一國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市場商品勞務的供應狀況、居民消費趨向的變化。貨幣回籠增加表明流通中現金數額減少。每個年度由銀行投放出去的貨幣應該在當年回籠的比例,有一定的規律性。回籠不足或回籠過旺,則表明經濟運行中存在某些失衡和失調的因素,它可以為巨集觀經濟調控提供不間斷的動態信息。
國家雖然可以有計劃地組織和引導貨幣回籠,但主要依靠間接手段,即依靠充足優良的商品勞務供應、適宜的市場價格、有吸引力的金融業務(包括儲蓄、保險、信托等業務)和完善的法制(包括財務管理法規、稅收管理法規、金融法規),將流通中的現金最大限度地組織回籠,使這些游離中的貨幣投入社會再生產,增加社會資金的積聚,保持社會再生產的良性迴圈。貨幣回籠也有明顯的季節性和地區性規律。在中國,一般來說,每年的上半年是貨幣回籠季節,可將上年6~12月投放的貨幣回籠80%左右;全國各大中城市絕大多數是回籠地區;在各產業部門中,商業、交通運輸、郵電、金融業是主要的貨幣回籠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