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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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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伦敦鲸)

目錄

什麼是倫敦鯨事件

  倫敦鯨事件發生在2012年5月,因一名叫布魯諾·伊克西爾(Bruno Iksil)的交易員引發,該交易員就職於美國摩根大通銀行,綽號“倫敦鯨”(the London whale)。他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出現數十億美元的巨額虧損,震驚全球金融界。此事件引發市場對於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深入思考,並將對銀行業監管風險管理產生深遠影響。

  伊克西爾任職於摩根大通位於倫敦的首席投資室(Chief Investment Office,簡稱CIO)。市場普遍推測,2012年初,該交易員進行了大量不同期限品種的信用衍生品合約買賣交易,甚至參與了和多家對沖基金的對賭,押註企業信用環境未來將有所改善。2012年4月份以後,受歐債危機演變和全球經濟複蘇不佳等因素影響,金融市場動蕩加劇,市場信用環境惡化,企業違約風險攀升,首席投資室的交易策略失敗,在短短六周時間內交易虧損達到20億美元,且虧損金額仍在不斷擴大。截至2012年6月底,交易損失已急劇上升至58億美元。

倫敦鯨巨虧的主要原因

  1. 倫敦鯨的債券衍生品持倉巨大,超出有限的市場所能輕易消化的容量,為巨虧埋下隱患;
  2. 倫敦鯨市場判斷失誤和摩根大通風險控制的不當,進一步加大了虧損;
  3. 交易結構複雜衍生更多風險敞口,補救性的“再對沖”策略失敗造成了巨虧的事實。

倫敦鯨事件產生的原因

  摩根大通首席投資室原本主要負責對沖銀行總體結構性利率、匯率信用風險,但在盈利驅使下,近年來經營策略越來越激進,違背了風險對沖的實質,逐漸涉獵於衍生品、結構化信用產品和股票等自營交易領域,所承擔的市場風險甚至接近其投資銀行部門,最終引發“倫敦鯨”事件。

  1.缺少有效風險管控約束機制

  首席投資室由於此前良好的盈利記錄,在摩根大通內部擁有很大話語權,銀行對其交易風險重視不足,未能對風險對沖有效性實施獨立評估和管理,甚至存在故意隱瞞真實風險狀況、欺騙投資者嫌疑。

  2.未能充分考慮風險計量模型局限性。

  摩根大通的風險管理體系過度依賴風險價值VAR)指標,而該指標沒有充分考慮市場環境惡化所帶來的集中度、市場流動性和資產相關性等風險因素影響,無法計量在市場極端情況下可能發生的損失

  3.低估交易規模對市場流動性的衝擊。

  據推測,首席投資室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可能高達1000億美元,約占該產品市場份額的2/3,這意味著交易組合對市場波動非常敏感,市場價格微小變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且難以在短時間內順利平盤。

倫敦鯨事件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摩根大通一直被視為行業內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成功典範,“倫敦鯨”事件給其帶來較大衝擊,包括高層人事更迭、信用評級下調和股價下挫等,市場信心受到打擊,引起國際銀行業監管機構高度關註。監管機構提出了更加精細和嚴格的監管要求:

  一是嚴格自營交易監管。

  美國沃克爾規則(Volcker rule)旨在要求銀行將自營交易與商業銀行業務分離,但鑒於國際大型銀行一直認為該規則的生效實施將降低市場流動性,提高市場交易成本,會給銀行經營、風險管理和對沖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美聯儲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聯合給予了華爾街銀行兩年寬限期,暫時化解了大型銀行的擔憂。但此次事件再次提醒監管部門需要建立嚴格、有效的標準來保護納稅人投資者,進一步堅定了監管機構未來在更廣泛的範圍內實施沃克爾規則的決心。

  二是引入預期損失等風險指標。

  針對風險價值(VAR)指標缺陷,2012年,巴塞爾委員會引入預期損失(Expected Shortfall,簡稱ES)等其他風險指標,以更加準確地捕捉銀行在小概率但潛在危害大的事件中所面臨的風險,併在風險計量模型中考慮集中度和市場流動性等風險因素。

  三是審慎評估風險對沖有效性。

  對沖交易策略需要在正常和壓力兩種市場環境下進行有效性確認。巴塞爾委員會目前正在考慮如何對交易對沖有效性進行更加審慎的評估,以及如何防範風險計量模型高估交易對沖有效性的風險。

倫敦鯨事件的相關事件

  • 1995年霸菱銀行(Barling Bank)因為尼克·李森Nick Leeson)在新加坡和東京股市交易市場為衍生性證券投資了賣出跨式,造成14億美金的損失,導致霸菱銀行的倒閉。
  • 1996年前日本大和銀行紐約分行交易員井口俊英1996年12月16日,他被紐約地方法院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及兩百萬美金的罰金。
  • 1996年日本住友商事交易員浜中泰男因為隱報銅期貨市場交26億元易,被判刑8年。
  • 2002年美國Allfirst Financial(後來賣給M&T Bank)交易員John Rusnack因為6億9千1百萬美元詐騙認罪,被判刑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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