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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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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伦敦鲸事件

  伦敦鲸事件发生在2012年5月,因一名叫布鲁诺·伊克西尔(Bruno Iksil)的交易员引发,该交易员就职于美国摩根大通银行,绰号“伦敦鲸”(the London whale)。他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出现数十亿美元的巨额亏损,震惊全球金融界。此事件引发市场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深入思考,并将对银行业监管风险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伊克西尔任职于摩根大通位于伦敦的首席投资室(Chief Investment Office,简称CIO)。市场普遍推测,2012年初,该交易员进行了大量不同期限品种的信用衍生品合约买卖交易,甚至参与了和多家对冲基金的对赌,押注企业信用环境未来将有所改善。2012年4月份以后,受欧债危机演变和全球经济复苏不佳等因素影响,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市场信用环境恶化,企业违约风险攀升,首席投资室的交易策略失败,在短短六周时间内交易亏损达到20亿美元,且亏损金额仍在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6月底,交易损失已急剧上升至58亿美元。

伦敦鲸巨亏的主要原因

  1. 伦敦鲸的债券衍生品持仓巨大,超出有限的市场所能轻易消化的容量,为巨亏埋下隐患;
  2. 伦敦鲸市场判断失误和摩根大通风险控制的不当,进一步加大了亏损;
  3. 交易结构复杂衍生更多风险敞口,补救性的“再对冲”策略失败造成了巨亏的事实。

伦敦鲸事件产生的原因

  摩根大通首席投资室原本主要负责对冲银行总体结构性利率、汇率信用风险,但在盈利驱使下,近年来经营策略越来越激进,违背了风险对冲的实质,逐渐涉猎于衍生品、结构化信用产品和股票等自营交易领域,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甚至接近其投资银行部门,最终引发“伦敦鲸”事件。

  1.缺少有效风险管控约束机制

  首席投资室由于此前良好的盈利记录,在摩根大通内部拥有很大话语权,银行对其交易风险重视不足,未能对风险对冲有效性实施独立评估和管理,甚至存在故意隐瞒真实风险状况、欺骗投资者嫌疑。

  2.未能充分考虑风险计量模型局限性。

  摩根大通的风险管理体系过度依赖风险价值VAR)指标,而该指标没有充分考虑市场环境恶化所带来的集中度、市场流动性和资产相关性等风险因素影响,无法计量在市场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

  3.低估交易规模对市场流动性的冲击。

  据推测,首席投资室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可能高达1000亿美元,约占该产品市场份额的2/3,这意味着交易组合对市场波动非常敏感,市场价格微小变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且难以在短时间内顺利平盘。

伦敦鲸事件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摩根大通一直被视为行业内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成功典范,“伦敦鲸”事件给其带来较大冲击,包括高层人事更迭、信用评级下调和股价下挫等,市场信心受到打击,引起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高度关注。监管机构提出了更加精细和严格的监管要求:

  一是严格自营交易监管。

  美国沃克尔规则(Volcker rule)旨在要求银行将自营交易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但鉴于国际大型银行一直认为该规则的生效实施将降低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成本,会给银行经营、风险管理和对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美联储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联合给予了华尔街银行两年宽限期,暂时化解了大型银行的担忧。但此次事件再次提醒监管部门需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标准来保护纳税人投资者,进一步坚定了监管机构未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施沃克尔规则的决心。

  二是引入预期损失等风险指标。

  针对风险价值(VAR)指标缺陷,2012年,巴塞尔委员会引入预期损失(Expected Shortfall,简称ES)等其他风险指标,以更加准确地捕捉银行在小概率但潜在危害大的事件中所面临的风险,并在风险计量模型中考虑集中度和市场流动性等风险因素。

  三是审慎评估风险对冲有效性。

  对冲交易策略需要在正常和压力两种市场环境下进行有效性确认。巴塞尔委员会目前正在考虑如何对交易对冲有效性进行更加审慎的评估,以及如何防范风险计量模型高估交易对冲有效性的风险。

伦敦鲸事件的相关事件

  • 1995年霸菱银行(Barling Bank)因为尼克·李森Nick Leeson)在新加坡和东京股市交易市场为衍生性证券投资了卖出跨式,造成14亿美金的损失,导致霸菱银行的倒闭。
  • 1996年前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交易员井口俊英1996年12月16日,他被纽约地方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及两百万美金的罚金。
  • 1996年日本住友商事交易员浜中泰男因为隐报铜期货市场交26亿元易,被判刑8年。
  • 2002年美国Allfirst Financial(后来卖给M&T Bank)交易员John Rusnack因为6亿9千1百万美元诈骗认罪,被判刑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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