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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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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傳播過度

  傳播過度這個詞,公眾一般易將其與“信息過剩”相混淆。事實上,它們是“質”與“量”的關係。信息過剩,故名思議,是指由於新信息過多以及知識的更新過快造成了人們心理上的不適應,超過了人們實際處理能力範疇從而引發的信息資源貶值的現象。而傳播過度,在包含了信息過剩這個“量”的概念同時,還包括了一個“度”的範疇,更加全面複雜。傳播過度不僅僅包括傳播信息的過度,還包括傳播態度的過度,傳播方式的過度和傳播機制的過度。我們不妨給傳播過度下這樣一個定義,它是指面對媒體融合大背景下傳播信息的重覆率高、頻率快、面廣,由於相應的傳播方式和機制的不完善,傳播態度的不合理,公眾對信息的接受超過了自身能力範圍,從而不能獲得有效認知的現象。[1]

傳播過度問題的出現[1]

  (一)媒體大融合趨勢引發了傳播過度

  在政治經濟、文化體制的推動下,媒體融合成為我國目前信息傳播的趨勢。它是由新媒體及其他相關因素所促成的媒介間的諸多相交融狀態,使得各種媒介都如虎添翼,新聞從業者能量得到更大程度地釋放,信息創新空間有所拓展。但由於在媒體融合大背景中,新聞從業者的業務未能得到素質強調。對傳播活動的人文底蘊有所忽視,媒體在市場上激烈競爭的錯位,導致信息泛濫。每一個市場主體都想有利所圖,卻忽視了背後的社會倫理,傳播過度問題由此而生。

  (二)社會為“垃圾信息”傳播提供了土壤

  生活中我們每個人無時無刻不在受垃圾信息的干擾,打開電腦,郵箱里會有垃圾郵件提示我們“中大獎了,請點擊領取”,打開手機,簡訊箱里隔三差五地總得躺著幾條詐騙簡訊“請速匯款到此賬號上”。我們不禁好奇,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又是如何這麼大範圍地被不法公民組織利用。事實上,垃圾信息的傳播過度植根於我們的社會土壤。人們常有各種情感宣泄的需要,傳媒主體正是抓住這種需要。見縫插針讓我們的生活變得無孔不入。

傳播過度的社會影響[1]

  社會的快速發展。信息科技的飛速進步加上我國現有的傳媒機制共同造就了現在這個傳播多度的社會。人們開始發現身邊每天被各種信息充斥,有價值的和無價值的混在一起,有時難以取捨,開始慢慢接受傳播過度帶來的負面影響。

  (一)信息焦慮的產生

  從傳播學角度來說,信息焦慮是指信息用戶信息獲取和利用過程中由於信息質量、檢索質量、客觀環境等外界因素以及信息素養、人格特點、對信息的態度等內在因素所引發的的一系列複雜的緊張、焦慮等情緒狀態。面對傳播過度這樣的現狀,人們往往存在著對信息饑渴的同時,過量的信息導致接受能力的超載,傳播失實導致個人價值判斷能力的透支等,都會導致信息的消化不良,引發焦慮。

  (二)快餐式文化的填充與吸收泛濫

  在某種意義上,人類的傳播活動實際上就是信息的活動,雙方交流交換從而獲得信息量的最大化。符號作為信息的代名詞,根據瑞士學者的觀點可以分為聲音和思維兩部分,即“能指”與“所指”。傳播過度時代的到來使得聲音與思維間的關係幾乎接近斷裂,大量的快餐式文化填充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受眾的吸收普遍漫無目的。例如一輛名車的廣告,廣告中大肆突出其購車以彰顯身份地位等信息,那麼人們很自然的就會為了買而買,很多時候會忽略背後自身真正的需要,而只是盲目追求名牌化,地位化。

傳播過度的應對措施

  1.將傳播信息簡化處理。向受眾提供儘可能簡單的信息,不但符合認知規律的要求,同時也是對受眾主體的尊重。在傳播過度的社會環境中,傳播媒介的類型不斷豐富,傳播信息的內容不斷擴張,如同各種紛繁複雜的聲音交織在一起,在受眾的耳邊縈繞,但受眾接受和處理信息的能力畢竟有限,當傳播過度的情況長期存在時,受眾對信息的註意力就顯得極其分散,無法集中。因此,片面追求傳播量以期收穫良好效果的加法原則已然不適用,反而實施簡化信息量的減法原則能夠取得十分顯著的效果,因為減法原則不但符合大腦的生理特點,重要的是同時也體現出對受眾足夠的尊重,只有尊重別人方能贏得別人的尊重,這是一條再簡單不過且須遵守的生存法則。簡化是對信息內容的提煉,更是信息本質屬性的一種釋放,使簡化信息能夠在眾多信息的包圍之下引人註目,最終進入受眾的註意力範圍內,使受眾可用最短的時間找到自己最需要的信息。傳播和建築類似,都應追求簡潔的原則。你必須把你的信息“削尖”,清除歧義,以便使其鑽進受眾的腦海,這樣才能使受眾留下深刻的印象。總之,應清楚使信息失效或使信息降低傳播效果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傳播量,只有認清問題的本質,才能找到合適的方法去解決。

  2.重新定位媒體自身的角色。既然傳播過度現象已經產生,媒體根本無法迴避,那麼要想在激烈的媒體競爭中生存下去並得到發展,就須將自身的角色重新定位,從一貫的代言者角色向傳受雙方意見平衡者的角色進行徹底的轉變。[2]這是因為當今的信息來源已發生了改變,每一個受眾、每一個機構(或組織)都可拿著麥克風,擔當信息的發佈者,同時也是信息的評論者,這種雙重角色集於一體,使得任何一個規模化的社會群體(或組織)的利益和主張都不能被輕易忽略。如果媒體還延續傳統中養成的高高在上的“指導員”的角色,而非各種類型受眾的“伙伴”,則這種距離感無法消除。媒體只有消除了這種距離感,受眾才會在眾多的媒體中主動選擇它。例如現在很多電視媒體就採取將播出內容的選擇權、電視劇和電影的播放權交給受眾,使受眾在得到尊重的前提下,充滿了參與感和責任感。

  3.知情權和不知情權並重諾貝爾文學獎得主亞歷山大·索爾仁尼琴曾言:除知情權外,還應擁有不知情權,後者的價值要大得多。過度的信息對於一個過著充實生活的人來說,是一種不必要的負擔。因此,對於任何一個受眾,除非符合本人的意願,否則不應被迫接受自己不感興趣的信息內容,或被不實宣傳所引誘而知悉本人並不願意接受的信息內容。同一內容的信息不管如何進行多次包裝,都不應重覆傳達給同一受眾而導致他們精神的不愉快。隨著社會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深入,擁有知情權已成為民眾的一項基本權利,但絕大多數人對不知情權的認識還模糊不清甚至對不知情權聞所未聞。隨著傳播過度的出現,受眾對不知情權有了一定程度的瞭解,但要將不知情權和知情權置於同等的地位,併在法律層次上得到明確和充分的界定,還需媒體和受眾的長期努力。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王肪.淺析傳播過度問題[J].《新聞傳播》.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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