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補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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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補農就是以工業(一般指農村工業即鄉鎮企業)的一部分收益去彌補農業扶持農業,適當調節務工與務農之間的經濟利益,使目前這種種植業收益和從事工副業,商業的收益相差較大的狀況,得以調節而趨於相當的水平。
“以工補農”在我國出現,有其客觀的必然性:
其一,整個國民經濟能夠持續、穩定和協調的發展以及社會的安定團結要求有穩固的農業。“無農不穩”,“無糧則亂”。
其二,鄉鎮企業是農村經濟的組成部分,它的房屋、土地和最初發展所需的資金主要是農業提供的,所需原材料、勞動力主要來自於當地農村,另外農村的公共福利設施等又是共用的。鄉鎮企業是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特殊產物,它的產生和發展直接依賴於農業。“以工補農”不僅是農業發展的需要,而且也是鄉鎮企業本身發展的需要。
其三,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條件下,農村各業之間存在比較利益的差別,需要通過“以工補農”來進行適當調節,以提高農民種糧的積極性。
其四,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的國民收入,為“以工補農”提供了現實的物質基礎。
從調查中看,以工補農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以上交糧食任務補。即按農戶承包合同規定的上交(包括國家與集體)糧食任務作為補貼的依據。如榆次市楊盤村規定,每上交一斤糧食補款四分,每超售(超任務)一斤利八分。這種辦法適合那些工副業收入較少、補貼資金有限的地區,能保證上交任務的完成。
2.以支代補。就是從工副業收人中拿出部分資金支付農業稅、公積金、公益金、乾舒與教師補貼等攤派費用。這一形式比較簡便。
3.以投代補。就是從工副業收人中支付農業生產投資,實行對農業的補貼。一般的方法是按承包的土地種類(水田與旱田)、面積,分別規定畝投資的補貼數量,並直接用於生產資料的購買,如種子、化肥統一購買,水電費統一支出。這一形式能保證對農業的補貼全部用於生產投資,有利於生產的發展。
4.以全部產量補。在工副業收入較高的地方,由於務工與務農收人差別較大,所以對種田農戶所承包的責任田,產量指標,除按國家價格給予報酬外,另外再補貼一定金額。
5.以分代補。對各村在鄉鎮企業工作的勞力除發工資外,另抽一部分資金,按勞力數量和勞動時間返還所在村,作為對農業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