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补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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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补农就是以工业(一般指农村工业即乡镇企业)的一部分收益去弥补农业扶持农业,适当调节务工与务农之间的经济利益,使目前这种种植业收益和从事工副业,商业的收益相差较大的状况,得以调节而趋于相当的水平。
“以工补农”在我国出现,有其客观的必然性:
其一,整个国民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和协调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要求有稳固的农业。“无农不稳”,“无粮则乱”。
其二,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组成部分,它的房屋、土地和最初发展所需的资金主要是农业提供的,所需原材料、劳动力主要来自于当地农村,另外农村的公共福利设施等又是共享的。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直接依赖于农业。“以工补农”不仅是农业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乡镇企业本身发展的需要。
其三,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农村各业之间存在比较利益的差别,需要通过“以工补农”来进行适当调节,以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其四,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国民收入,为“以工补农”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
从调查中看,以工补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上交粮食任务补。即按农户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包括国家与集体)粮食任务作为补贴的依据。如榆次市杨盘村规定,每上交一斤粮食补款四分,每超售(超任务)一斤利八分。这种办法适合那些工副业收入较少、补贴资金有限的地区,能保证上交任务的完成。
2.以支代补。就是从工副业收人中拿出部分资金支付农业税、公积金、公益金、干舒与教师补贴等摊派费用。这一形式比较简便。
3.以投代补。就是从工副业收人中支付农业生产投资,实行对农业的补贴。一般的方法是按承包的土地种类(水田与旱田)、面积,分别规定亩投资的补贴数量,并直接用于生产资料的购买,如种子、化肥统一购买,水电费统一支出。这一形式能保证对农业的补贴全部用于生产投资,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4.以全部产量补。在工副业收入较高的地方,由于务工与务农收人差别较大,所以对种田农户所承包的责任田,产量指标,除按国家价格给予报酬外,另外再补贴一定金额。
5.以分代补。对各村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劳力除发工资外,另抽一部分资金,按劳力数量和劳动时间返还所在村,作为对农业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