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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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糾紛是指因產品質量而引起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包括經濟合同中的質量糾紛,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侵權糾紛,因行政機關的處理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爭議等。
- 1.協商
協商是指由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據法律規定自行商量解決,通常當事人之間要達成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
- 2.調解
調解是指企業主管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居中調解,依照法律規定合理解決糾紛,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產品質量糾紛通過仲裁程式解決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經濟合同中產品質量糾紛的仲裁,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按照“或裁或審”的原則解決;二是沒有經濟合同的產品質量糾紛的仲裁。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所屬的質量監督司,負責仲裁質量糾紛,按法定程式處理。
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不經仲裁程式解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當事人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依國務院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覆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覆議機關應在接到覆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覆議決定。當事人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覆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覆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覆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覆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覆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