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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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 1.协商
协商是指由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商量解决,通常当事人之间要达成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
- 2.调解
调解是指企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居中调解,依照法律规定合理解决纠纷,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经济合同中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按照“或裁或审”的原则解决;二是没有经济合同的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所属的质量监督司,负责仲裁质量纠纷,按法定程序处理。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不经仲裁程序解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当事人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国务院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