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性擔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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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性擔保機構(Mutual guarantee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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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性擔保機構是指中小企業自願組成的,以會員企業出資為主,以會員企業為服務對象的發組建的信用擔保互助機構。
主要特征是成員企業之間的互助行為,不從事貸款擔保以外的投資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
互助性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為解決彼此間融資難問題,按比例共同出資而成立的擔保機構。我國現有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一體兩翼”,即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主體,以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互助性擔保。
1、政府參與的互助性擔保機構。
這種模式採取由基層政府出資發起,建立中小企業互助擔保基金,中小企業自願認購基金單位的方式。政策性擔保機構是由政府出資成立的間接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性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並接受政府的監管和指導,主要是由地方經貿委、財政與銀行等部門共同組建,擔保資金來源於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中央和省級提供再擔保資金支持。
與其他擔保模式相比,由政府參與的互助性擔保機構能夠利用政府來處理各方面的關係,並可以由政府承擔部分擔保責任,從而吸引了一些企業和個體經營戶投資建立擔保基金,擔保運作中可部分體現政府的經濟導向意圖。
這種模式也存在嚴重的缺陷:
1)雖然在名義上股東大會是它的權力機構,但事實上它卻是由政府的有關部門掌控甚至是直接操縱其業務運作。
2)政府的過多干預會出現指令擔保或人情擔保,即使政府不直接干預,地方政府與中小企業之間的產權模糊和權責不對稱,導致擔保風險的增加、擔保損失的擴大。
3)政府的干預有可能會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轉化為政府的或有負債和隱性負債,形成地方政府潛在的財政風險。
2、商會等民間機構牽頭的互助性擔保機構。
這種模式採取民營企業自願入會,自籌資金,自我管理形成的互助性擔保機構。多由商會、協會等民間組織牽頭進行,沒有政府的干預,屬於民間自律性、互助性、非營利性的擔保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