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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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銀行是指我國政府或企業與外國政府或企業合資的,或國內外商人合資經營的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是改革開放後漸漸產生的,並區別於其他商業銀行的一種新型機構。
由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合資的銀行,如1896年清政府被迫參加投資的“華俄道盛銀行”和1913年國民政府與法國合資開辦的“中法實業銀行”等。
由我國商人與外商合辦的,如1922年華美商合資的四川“美豐銀行”等。我國實行對外開放後,為了吸引我國經濟建設所需大量資金,培養和提高更多經濟管理人才與技術人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大量出現。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外資銀行業務在中國迅速成長,中外經濟交流也明顯增多,在日趨國際化的中外業務不斷發展的形勢下,我國也加快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法規化的進程。1985年,國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允許外資銀行在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南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
1985年8月,中國首家中外合資銀行廈門國際銀行成立,註冊資本10.69 億元人民幣。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中外合資銀行主要有:廈門國際銀行、上海巴黎國際銀行、福建亞洲銀行、浙江商業銀行、華商銀行、青島國際銀行、華一銀行。
為確保這類企業的合法性,我國已從法律上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中國的法律地位,以及保障外國合營者的合法權益作了明確規定。如1985年4月2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共19條,對在經濟特區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設立和登記、經營業務範圍、終止業務活動等作了規定。
1994年中國頒佈了全面規範外資銀行的第一部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996年又頒佈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進一步向外資銀行開放了對外資企業及境外居民的人民幣業務,加速了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1]
我國法律規定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其正當業務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並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10億人民幣的等值外匯; 實收資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50%。
若中外合資銀行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外資分行。必持有其總行撥給的不少於4000萬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營運資金。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依法納稅後的利潤,國外投資的部份所得的,可以匯出。
優勢
1、中外合資可以使銀行擴大投資回報的來源和降低來自單一經營的風險,使融合雙方實現地區、業務等方面的優勢互補,共用商譽、客戶等資源,可以發揮“協同效應”。銀行通過融合可以降低進入新行業的成本,剋服進入新市場的各種壁壘,從而有效地占領市場。
2、中外合資可以降低銀行的交易成本,提高收益。銀行合資加上有效的內部控制與決策,可以比市場機制更能有效地配置市場資源。
3、中外合資可以擴大銀行規模,占領市場,實現規模效益。兩家銀行合併後只需用一套電腦系統,可減少重疊的技術人員,大大降低研發費用。
4、中外合資可以引進國外資金,增加外部資金進入渠道,支持我國經濟建設。合資銀行可以引進的資金,不僅僅是外方投入的資本金,而且包括以優惠利率拆入的大量資金,以及憑藉外方母行知名度引進的諸多銀行貸款、買入貸款及其他國際融資。
劣勢
中外合資銀行可能會出現管理層次增加,溝通不暢,信息失真等問題,而且雙方的運作機制和企業文化實現真正的整合也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