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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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银行是指我国政府或企业与外国政府或企业合资的,或国内外商人合资经营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是改革开放后渐渐产生的,并区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的一种新型机构。
由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合资的银行,如1896年清政府被迫参加投资的“华俄道盛银行”和1913年国民政府与法国合资开办的“中法实业银行”等。
由我国商人与外商合办的,如1922年华美商合资的四川“美丰银行”等。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后,为了吸引我国经济建设所需大量资金,培养和提高更多经济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量出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资银行业务在中国迅速成长,中外经济交流也明显增多,在日趋国际化的中外业务不断发展的形势下,我国也加快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规化的进程。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85年8月,中国首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成立,注册资本10.69 亿元人民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中外合资银行主要有: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巴黎国际银行、福建亚洲银行、浙江商业银行、华商银行、青岛国际银行、华一银行。
为确保这类企业的合法性,我国已从法律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以及保障外国合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如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共19条,对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设立和登记、经营业务范围、终止业务活动等作了规定。
1994年中国颁布了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6年又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外资企业及境外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加速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1]
我国法律规定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并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亿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若中外合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分行。必持有其总行拨给的不少于4000万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营运资金。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依法纳税后的利润,国外投资的部份所得的,可以汇出。
优势
1、中外合资可以使银行扩大投资回报的来源和降低来自单一经营的风险,使融合双方实现地区、业务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共享商誉、客户等资源,可以发挥“协同效应”。银行通过融合可以降低进入新行业的成本,克服进入新市场的各种壁垒,从而有效地占领市场。
2、中外合资可以降低银行的交易成本,提高收益。银行合资加上有效的内部控制与决策,可以比市场机制更能有效地配置市场资源。
3、中外合资可以扩大银行规模,占领市场,实现规模效益。两家银行合并后只需用一套电脑系统,可减少重叠的技术人员,大大降低研发费用。
4、中外合资可以引进国外资金,增加外部资金进入渠道,支持我国经济建设。合资银行可以引进的资金,不仅仅是外方投入的资本金,而且包括以优惠利率拆入的大量资金,以及凭借外方母行知名度引进的诸多银行贷款、买入贷款及其他国际融资。
劣势
中外合资银行可能会出现管理层次增加,沟通不畅,信息失真等问题,而且双方的运作机制和企业文化实现真正的整合也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