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性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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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性契約(discret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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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性契約是指僅有物品的單純交換的契約關係,當事人在完成即時性的交易之外不再存在其他關聯。在民法制度下,契約是完全獨立對等的單個人之間通過自由談判締結的協議,與契約以外的其他的人、事不發生任何關係。這種契約理論也稱為原子化契約論。
在麥克尼爾眼裡,個別性契約是原始契約。認為以承諾為基礎的個別性契約具有如下特點: 1、交易當事人的數量有限,理想狀態下只有兩個當事人;
2、當事人交易的目的單一,只是為了雙方都十分明確的某一具體經濟交換,這個經濟交換是可量度的、互惠性的、一次性的;
3、當事人意志是絕對自由的,除了追求最大的個人利益,不需考慮任何社會關係;
4、達成契約通過要約和承諾形式進行,當事人雙方都可以理性預期,權利義務都能在契約中明確界定;
5、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只對當事人雙方有意義,不對其他任何社會關係產生影響;
6、對於將來情勢的變化,當事人需要通過再談判或購買保險合同來解決,如果出現違約,可以尋求與雙方無關的第三方來解決。
這六個特征基本上概括了個別性契約的要點。總體上看,這種契約觀把當事人看作是理性預期的,把交易和契約看作是連續可分的和一次性的,把未來的變化看作是可通過概率估計的及可保險的,把社會經濟的發展看作是一系列連續的現貨合同的延伸。顯然,個別性契約是一種完全契約,它表現為契約條款在事前可明確地寫出,在事後能完全執行;當事人能準確估計契約執行過程中的突發事件,併在簽約前預先加以協調處理;一旦達成契約,必須自願遵守其條款,若有糾紛、可自我協調,若協調不成,通過一個外在的第三方強製裁決和執行。
麥克尼爾在《新社會契約論》一書中主張將契約置於廣泛的社會背景中理解。“要理解什麼是契約,我們就必須擺脫自己強加的智識隔絕狀態,接受一些基本的事實。沒有社會創造的共同需求和愛好,契約是不可想像的;在完全孤立、追求功利最大化的個人之間的契約不是契約而是戰爭;沒有語言契約是不可能的;沒有社會的結構和穩定,契約——僅從字面上看——也是不可思議的,就像遠離社會的人不可思議一樣。契約的基本根源,它的基礎,是社會。沒有社會,契約過去不會出現,將來也不會出現。把契約同特定的社會割裂開來,就無法理解它的功能”。
為此麥克尼爾強調了個別性契約與關係契約的區別。依日本學者內田貴在《契約的再生》中對麥克尼爾所稱的“個別性契約”理解,個別性契約特別強調“計劃的實行”和“同意的實現”,即要求忠實地實行在契約訂立當初所策劃的計劃;當事人同意的內容自始至終受到尊重。由此產生了“現在化”和“單發性”的規範。“所謂現在化指,在契約締結當時,對屬於將來領域的事項(履行情事變更之可能性等)的對策置於現在的時點上(使之現在化)訂立計劃。所謂單發性指,把由這樣的契約帶來的交易與契約前後的背景、圍繞當事人的社會環境等,當事人意識以外的要素完全隔離開,作為可以明確定義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加以孤立化來理解”。在此,要求當事人把將來事態的變化全部寫入契約,通過交涉來確定契約的內容,締結與周圍的社會關係完全脫離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契約。糾紛依照該契約的內容,通過判定權利和義務而得以解決。這種“個別性契約”作為一種個別性交易,在麥克尼爾看來,只是一個不能獨立的發生功能的“經濟心臟”。
個別契約與關係契約相比具有如下不同:
1、個別性契約中只有“交換”要素,而沒有“關係”要素的存在。
2、個別性契約交易相對簡單,可以相對清晰地規定將來可能發生的情況,容易清晰地分配風險,嚴格界定雙方的義務,將違約懲罰作為情況變更時主要的應對措施。
3、關係契約履行周期長,具有繼續性和不確定性,關係契約比個別契約缺乏全面性,契約標的越複雜,或者持續性越強,條款越可能不全面,因此只能把重要的事項留待日後交涉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