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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性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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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性契约(discrete contract)

目录

什么是个别性契约

  个别性契约是指仅有物品的单纯交换的契约关系,当事人在完成即时性的交易之外不再存在其他关联。在民法制度下,契约是完全独立对等的单个人之间通过自由谈判缔结的协议,与契约以外的其他的人、事不发生任何关系。这种契约理论也称为原子化契约论。

麦克尼尔的个别性契约

  在麦克尼尔眼里,个别性契约是原始契约。认为以承诺为基础的个别性契约具有如下特点:   1、交易当事人的数量有限,理想状态下只有两个当事人;

  2、当事人交易的目的单一,只是为了双方都十分明确的某一具体经济交换,这个经济交换是可量度的、互惠性的、一次性的;

  3、当事人意志是绝对自由的,除了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不需考虑任何社会关系

  4、达成契约通过要约承诺形式进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理性预期,权利义务都能在契约中明确界定;

  5、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意义,不对其他任何社会关系产生影响;

  6、对于将来情势的变化,当事人需要通过再谈判或购买保险合同来解决,如果出现违约,可以寻求与双方无关的第三方来解决。

  这六个特征基本上概括了个别性契约的要点。总体上看,这种契约观把当事人看作是理性预期的,把交易契约看作是连续可分的和一次性的,把未来的变化看作是可通过概率估计的及可保险的,把社会经济的发展看作是一系列连续的现货合同的延伸。显然,个别性契约是一种完全契约,它表现为契约条款在事前可明确地写出,在事后能完全执行;当事人能准确估计契约执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并在签约前预先加以协调处理;一旦达成契约,必须自愿遵守其条款,若有纠纷、可自我协调,若协调不成,通过一个外在的第三方强制裁决和执行。

  麦克尼尔在《新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主张将契约置于广泛的社会背景中理解。“要理解什么是契约,我们就必须摆脱自己强加的智识隔绝状态,接受一些基本的事实。没有社会创造的共同需求和爱好,契约是不可想像的;在完全孤立、追求功利最大化的个人之间的契约不是契约而是战争;没有语言契约是不可能的;没有社会的结构和稳定,契约——仅从字面上看——也是不可思议的,就像远离社会的人不可思议一样。契约的基本根源,它的基础,是社会。没有社会,契约过去不会出现,将来也不会出现。把契约同特定的社会割裂开来,就无法理解它的功能”。

  为此麦克尼尔强调了个别性契约与关系契约的区别。依日本学者内田贵在《契约的再生》中对麦克尼尔所称的“个别性契约”理解,个别性契约特别强调“计划的实行”和“同意的实现”,即要求忠实地实行在契约订立当初所策划的计划;当事人同意的内容自始至终受到尊重。由此产生了“现在化”和“单发性”的规范。“所谓现在化指,在契约缔结当时,对属于将来领域的事项(履行情事变更之可能性等)的对策置于现在的时点上(使之现在化)订立计划。所谓单发性指,把由这样的契约带来的交易与契约前后的背景、围绕当事人的社会环境等,当事人意识以外的要素完全隔离开,作为可以明确定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加以孤立化来理解”。在此,要求当事人把将来事态的变化全部写入契约,通过交涉来确定契约的内容,缔结与周围的社会关系完全脱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纠纷依照该契约的内容,通过判定权利和义务而得以解决。这种“个别性契约”作为一种个别性交易,在麦克尼尔看来,只是一个不能独立的发生功能的“经济心脏”。

个别契约与关系契约相比

  个别契约与关系契约相比具有如下不同:

  1、个别性契约中只有“交换”要素,而没有“关系”要素的存在。

  2、个别性契约交易相对简单,可以相对清晰地规定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容易清晰地分配风险,严格界定双方的义务,将违约惩罚作为情况变更时主要的应对措施。

  3、关系契约履行周期长,具有继续性和不确定性,关系契约比个别契约缺乏全面性,契约标的越复杂,或者持续性越强,条款越可能不全面,因此只能把重要的事项留待日后交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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