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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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Paten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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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是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人民法院進行的涉及與專利權及相關權益有關的各種訴訟的各種訴訟的總稱。
專利訴訟有狹義和廣義理解的區分,狹義的專利訴訟指專利權被授予後,涉及有關以專利權為標的的訴訟活動;廣義的專利訴訟還可以包括在專利申請階段涉及的申請權歸屬的訴訟、申請專利的技術因許可實施而引起的訴訟、發明人身份確定的訴訟、專利申請在審批階段所發生的是否能授予專利權的訴訟以及專利權被授予前所發生的涉及專利申請人以及相關權利人權益的訴訟等。
1.專利權屬訴訟
專利權屬訴訟是指涉及一項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最終歸屬於何主體的訴訟,主要是指專利申請權歸屬訴訟和專利權歸屬訴訟。專利申請權歸屬訴訟發生在專利申請階段,專利權歸屬訴訟發生在專利權授予後。
2.專利侵權訴訟
專利侵權訴訟是指專利權人因專利權受非法侵害而引發的訴訟。它們可以是單一專利侵權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也可以是伴隨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如由專利實施許可和專利權轉讓引起的、由假冒專利引起的、由技術貿易引起的或由平行進口引起的。但其中遇到最多的是單一專利侵權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3.專利合同訴訟
專利合同訴訟是指因為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專利轉讓合同而引發的訴訟。這類訴訟涉及的事項是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這類訴訟中,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是引起訴訟的重要原因和事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是判斷和解決這類訴訟的重要依據。這類訴訟通常應當涉及雙方簽訂的書面許可合同或書面轉讓合同,但也包括構成事實上的專利實施許可或專利轉讓但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
4.專利行政訴訟
專利行政訴訟的嚴格含義是專利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訴訟案件,包括:當事人因不服專利覆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駁回專利申請的覆審決定或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覆議決定)而以其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關於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關於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作出的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
5.其他有關專利的訴訟
其他有關專利的訴訟包括因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而引發的訴訟、職務發明創造實施並取得經濟效益後單位不依照法律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一定報酬或獎勵而引發的訴訟等。
專利訴訟的目的往往都是為了爭奪市場,通過專利訴訟抑制競爭對手的生產規模,同時不斷擴大專利權人的生產,以占領市場。專利訴訟過程中有必要掌握一些技巧。
研透專利技術
對於技術性很強的專利訴訟,研究分析並吃透專利技術及相關的技術,是非常重要的。專利訴訟要求律師不僅懂得法律條文及有關規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師必須理解專利技術。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技術同樣勝任不了專利訴訟,單從法律條文上是不能解決專利訴訟的有關問題的,特別是在認定某一技術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屬於公知技術、是否屬於顯而易見的技術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技術知識。不鑽研專利技術是很難勝任專利訴訟的。
收集有效證據
對於原告專利權人一方的律師,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權的證據,購買到侵權產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權產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產品,上面所寫的生產廠家並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權廠家。因此,最好直接到生產廠家購買涉嫌侵權的產品,必要時可以採取公證取證,或者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行使其他職責時,順便獲取侵權證據。原告取證工作最難的是得到對方生產銷售的數額,這可以請求法院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以獲得這方面的證據。獲得侵權與侵權數額的證據是原告取勝的關鍵。
對於被告一方來說,關鍵是收集一切可以將原告專利無效掉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專利文獻、銷售發票、產品廣告、公開使用證明等。雖然產品發票可以作為無效他人專利的證據,但有時憑發票還不行,因為發票並沒有具體描述產品的形狀或技術特征。被告找到足以對原告專利構成威脅的證據,這是致勝的關鍵之一,或是找到證明自己在先使用的有效證據或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術的證據,都有可能在訴訟中占據主動。
巧用法律程式
對於被告而言,最常用的是反訴對方專利無效,從而爭取時間尋求其他抗辯方法。而對於原告,在訴訟之前,最好先行對自己的專利啟動無效程式,使專利經過一次“實審”的考驗,然後再訴他人侵權。或者起訴前首先到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檢索一下自己專利的屬性,並出具相應的檢索報告。這樣可以避免被告利用無效程式帶來的許多麻煩。專利訴訟中可以應用的法律程式不少,但前提是必須懂得專利申請與審批及無效等基本程式,這樣才有可能在訴訟中運用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