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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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訴訟是指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專利行政主體的具體專利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按照行政訴訟的制度和程式,對專利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依法做出裁判的活動。
專利行政訴訟具有顯著特點。
首先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制約。專利行政訴訟是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來監督專利行政主體依法行使專利行政權,在專利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專利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時,為專利行政相對人提供的保護和救濟。各國專利審查制度均賦予當事人對行政部門終局裁定的司法審查請求權,專利行政訴訟作為專利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專利審查公正性和準確性的最後保障。
其次是以法院為主體的司法審查活動。法院作為獨立於專利行政機關和專利相對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居中裁判者,應專利相對人的請求,啟動行政訴訟程式,根據訴訟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陳述和意見,採取抗辯制的審查方式,就某項專利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否合法,程式是否正當進行審查,並依法做出裁判。
第三,審級較高且具有交叉性。專利案件具有高專業性、強技術性,在管轄級別設置上一審管轄法院為中級人民法院。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對專利效力的審查採取專利行政訴訟的方式。此時,專利侵權民事訴訟須待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判決生效後才能恢覆審理,針對同一個專利糾紛案件,就可能同時存在兩個既獨立又交叉的訴訟。
根據做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不同,我國專利行政訴訟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以專利覆審機構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覆審機構做出的、維持專利審查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駁回專利申請、不授予專利權的覆審決定不服,或專利權人對專利覆審機構做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其做出的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可將專利覆審委員會作為被告提起專利行政訴訟(((專利法》第41條、第46條)。
(2)以專利審查機構作為為被告。對專利審查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根據專利法》第48至50條規定做出的三種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或不服專利審查機構做出的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專利權人可提起訴訟(專利法第55條);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事人申請對專利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覆議決定不服,覆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可起訴。
(3)以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對依法在地方政府設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有專利行政執法職能。專利行政相對人對其做出的責令停止專利侵權、處罰假冒他人專利、對專利代理機構或代理人懲戒等行政決定不服,可以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